參考範本之法律效力
依據九年一貫課程綱要實施要點,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各校之課程實施,應由各校成立之「課程發展委員會」,下設「各學習領域課程小組」規劃。依據國民教育法第8條,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之課程綱要,由教育部常設課程研究發展機構定之。依據中央法規標準法第3條,各機關發布之命令,得依其性質,稱規程、規則、細則、辦法、綱要、標準或準則。顯然,各校成立課程發展委員會及學習領域課程小組設定之法源,來自於國民教育法授權教育部所訂定之命令,也就是國教院訂定之九年一貫課程綱要。就法論法,課程發展委員會及領域小組之組織,並無授權地方另訂法規命令,爰此,新北市於102年10月24日北府教國字第1022831178號令廢止「新北市公私立國民中小學課程發展委員會設置要點」暨「新北市公私立國民中小學各學習領域課程設置要點」,誠如新北市府102年11月15日北府教國字第1023064372號所示,各校課程發展委員會之運作,係屬學校權責,該函文檢附之學校課程發展委員會設置作業要點參考範本(以下簡稱參考範本),就實質效力而言,充其量僅屬不具約束力之「行政指導」。
參考範本增加課程發展委員會任務分析
依據教育部九年一貫課程綱要實施要點,課程發展委員會之任務有:下設「各學習領域課程小組」,於學期上課前完成學校課程計畫之規劃、決定各年級各學習領域學習節數、審查自編教科用書及設計教學主題與教學活動,並負責課程與教學評鑑。學校課程發展委員會之組成方式,由學校校務會議決定之。
依參考範本所示:課程發展委員會之任務:
(一)規劃學校課程計畫,發展學校本位課程。
(二)審查各學習領域課程計畫,且應融入七大議題等。
(三)審查自編教科用書,議決應開設之選修課程。
(四)議決各學習領域學習節數及彈性課程學習節數。
(五)審查各學習領域課程小組之計畫與執行成效。
(六)負責課程與教學評鑑,並進行學習評鑑。
(七)規劃教師專業成長進修計畫。
(八)確認學校編餘節數運用之減課範疇、對象等,並應優先針對指導學生學習之教師予以減課。
(九)其他有關課程發展事宜。
參考範本所增加內容為「發展學校本位課程」、「課程應融入七大議題」、「議決應開設之選修課程」、「審查各學習領域課程執行成效」、「進行學習評鑑」、「規劃教師專業成長進修計畫」、「確認學校編餘節數運用之減課範疇、對象等,並應優先針對指導學生學習之教師予以減課」。
其中與課程有直接關係的部份,如「發展學校本位課程」、「課程應融入七大議題」、「議決應開設之選修課程」三者,皆屬總綱中實施要點的課程實施的內涵。如課程計畫所述「A.學校課程發展委員會應充分考量學校條件、社區特性、家長期望、學生需要等相關因素,結合全體教師及社區資源,發展學校本位課程,並審慎規劃全校課程計畫。」又如課程計畫所言「C.有關性別平等、環境、資訊、家政、人權、生涯發展、海洋等七大議題如何融入各領域課程教學,應於課程計畫中妥善規劃。」再如選修課程所指「A.各國民中小學應針對學生個別差異,設計選修課程,供不同情況之學生學習不同之課程。」此三點,雖未於課綱中課程發展委員會組織任務中直接敘明,但亦在課綱中的內文有說明,屬課程發展委員會之任務,應無疑義。
其次,審查各學習領域課程小組之「執行成效」,所謂「執行成效」之實質內涵為何,並不明確;「學習評鑑」應是指課程實施中之課程評鑑之內涵,「C.學校:負責課程與教學評鑑,並進行學習評鑑。」其實施之主體為學校,而此學校是否是指學校課程發展委員會,恐怕有進一步討論的空間。
而「規劃教師專業成長進修計畫」及「確認學校編餘節數運用之減課範疇、對象等,並應優先針對指導學生學習之教師予以減課。」二者,明顯應屬新北市政府基於職權所給予之行政指導或行政規則。後者,所謂「確認學校編餘節數運用之減課範疇、對象等,並應優先針對指導學生學習之教師予以減課。」之任務,緣於國中小目前減課討論之機制並不相同,有必要進一步釐清。首先,就國小的部份來說,依據100.2.29北教國字第1001905421號新北市國民小學教師每週授課節數實施要點六,確認學校編餘節數運用之減課範疇、對象等,並應優先針對指導學生學習之教師予以減課。而國中減課的討論機制,依100.12.30北府教中字第1001885666號函新北市國民中學教師每週授課節數實施要點五略以,協助校務酌減授課總節數:減授節數對象由各校校務會議決定。
就國小部份而言,將編餘節數運用列為課程發展委員會之任務,與現行的運作狀況相同,而國中的部份,似乎有所差異,若單以授權的法位階而言,課程發展委員會之組織其法源是九年一貫課程綱要,屬國教法授權教育部訂定之中央法規,而新北市國民中約每週授課節數實施要點,則屬教育局所訂之內部行政規則,因此,未來國中減課之討論很有可能須由各校校務會議改為課程發展委員會,此點,學校尤須注意。其次,就其任務內容來說,「確認學校編餘節數運用之減課範疇、對象等,並應優先針對指導學生學習之教師予以減課。」,所謂「並應優先針對指導學生學習之教師以以減課。」其實,不應該算是任務之內容,而是任務之執行方式。學校編餘節課運用之範疇,本屬學校之權責,學校基於本位管理,匯集校內共識,自能找出最有助於學校發展,維護學生受教權益之方式,善加利用減課節數,協助校務發展與運作。一方面賦與課程發展委員會討論減課之權責,一方面又限制課程發展委員會之權限,顯然欲以行政優位的方式影響學校的本位自主空間。
課程發展委員會及學習領域之組織應強調教師專業之代表性
教育部九年一貫課程綱要指出,學校課程發展委員會成員,應包括學校行政人員代表、年級及領域教師代表、家長及社區代表等,必要時得聘請學者專家列席諮詢。新北市教育局參考範本之課程發展委員會組織,原則上並無違背教育部之組織成員,然其將「學校行政人員代表」、「年級及領域教師代表」、「家長及社區代表」分別條列,僅於「年級及領域教師代表」中有「由未兼行政之教師選(推)舉之代表,其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額之二分之一。但教師員額少於委員總額之二分之一者,不在此限。」此舉,極有可能造成小型學校或是部份年級及領域教師代表比例較少之學校,未兼任行政之教師比例過低。
由於課程發展委員會之主要任務在於審慎規劃全校課程計畫,具有教師專業自主展現,學生受教權維護之重要任務,未兼任行政教師更應秉於勇於承擔之責任,積極參與,本會具體建議有如下數點:
一、未兼任行政之教師選(推)舉之代表,其人數不宜少於「全體」委員總額之二分之一。換言之,年級及領域教師代表中應以未兼任行政教師為主體,且各校視規模大小決定人數的同時,應儘量能同時納入所有「年級」及七大學習領域(含本國語文、英語、本土語)教師。另依特教課綱,應納入特教教師。
二、家長及社區代表,宜邀請具有課程背景之人士為原則。
三、增加「教師會代表」,符應教師法第27條執行「研究並協助解決各項教育問題。」之任務,代表人選由教師會推派之。
另外,有關於學習領域組織之職掌,依九年一貫課程綱要,各校課程發展委員會下設「各學習領域課程小組」,其任務即在於執行課程發展委員會之職責,主要之差別是其任務差別僅限於該領域,應可考慮簡明敘寫,不必與課程發展委員會之職責重複敘述。有關於各領域是否設置家長或社區代表,仍宜以考量家長是否具有專業背景或是課程內涵是否涉及社區議題或社區資源等事項,領域小組之設置應儘量以專業導向為宜。
課程發展委員會組織辦法由校務會議議決之
參考範本最後一點「本要點經本校校務會議通過,校長核定後施行,修正時亦同。」依九年一貫課程綱要,學校課程發展委員會之組織,由校務會議議決之。依國民教育法第10條,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設校務會議,議決校務重大事項,由校長召集主持。校務會議為學校之最高權力機關,換言之,校務會議之決議,在不違反相關法令下,校長及全校教職員工均應予遵守。因此,本條文其實可以直接刪除。但就實務的程序上,校務會議通過之事項在行政程序上本就應簽核校長,由校長簽核公告,但不代表校長可以否決。也就是說,即使校長不同意校務會議通過之事項,但校長也只是校務會議中的一員,必須遵守校務會議之決議,此處之條文內容,只是行政程序的敘明,並不代表校長可以不公告或否決。
結語—展現專業、積極參與
課程發展委員會之任務主要在於決定學校課程發展之重大方向,再加上地方政府不斷地額外賦其任務,其重要性自然不言可喻。課程發展委員會之組織,依法由校務會議議決,屬學校之權責,為展現教師專業,教師應積極參與課程發展委員會,更應該積極爭取增加未兼任行政教師在課程發展委員會之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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