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2月7日 星期二

要求受雇者無條件擔任導護工作 雇主應該要感到不好意思

2012-2-07 台灣立報 ■鄭建信

要求受雇者無條件擔任導護工作 雇主應該要感到不好意思

「若校長可使學校中未站導護的老師都感到不好意思,就沒有問題了。」前一陣子、教育部某司長級官員針對學校老師擔任導護工作與否做了如此的表示。就社會知覺層面而言,這樣子的說法似乎是認為老師不做導護工作將不符合社會的期待,就個人心理層面而言,似乎是認為「導護工作」指涉了道德的層次。因此,讓老師去擔任導護最有效的方法就是,製造一種社會壓力,形塑不擔任導護工作的社會負面價值,讓老師參與導護工作成為一種符合社會期望的道德標準。
我不認為教育部長官的說法一定有錯,但「導護工作」究竟是怎麼樣的工作?確實是耐人尋味,它一方面似與教師的工作義務與專業地位無關,另一方面又隱涵社會贊許的教師身分與角色的意象。
經查《教師法》、《國民教育法》、《國民教育法施行細則》、《社會教育法》、《各級學校辦理社會教育辦法》、以及《社會教育工作綱要》等法令,並無法令明定教師負有導護工作之責任。教育部92年12月11日台國字第0920180899號函,說明之第二項亦指出:「經查本部並未規定國民中小學教師必須輪擔任交通導護工作」。另外,針對國民中小學學生交通安全導護工作,是否為教師的義務或責任,教育部亦曾發新聞稿提出三點說明:

一、教師幾十年來基於愛護學生,自發自動從事導護工作,教育單位特予致謝,而此基於愛心之付出也是數十年來教育的優良傳統。
二、事實上,法律上並無明定教師擔任導護之義務,但因基於愛心而協助,若發生事故,對教師而言,甚感遺憾之外,卻要負事故之連帶責任,使教師備感壓力,此問題確實值得重視。
三、未來,對於交通導護相關報載爭議,將請地方政府與教師會、家長會再協調研議,取得各方的共識,以解決照顧學童之安全問題。

由教育部函文及新聞稿可知,導護工作並非基層教師之必然職責,然而,仍有不少人認為導護工作應屬於教師的工作職責範圍,其贊成的說法多認為老師有保護學生安全的義務及導護工作屬於交通安全教育,是廣義的社會教育活動。教師法第十七條規定:「教師負有下列之義務:二、積極維護學生受教之權益。……七、依有關法令參與學校學術、行政工作及社會教育活動。」
其次,社會教育法第九條規定「各級學校得兼辦社會教育;……」,而在教育部頒訂《社會教育工作綱要》中將「交通安全教育」為社會教育活動工作綱要之一;又依據各級學校辦理社會教育辦法之規定:「各級學校辦理社會教育,應鼓勵教職員、學生參加,並將維護學生之安全納入教師聘約內。」而當時省政府又函示「國民中小學教師擔任導護工作,以維護學生上下學安全,並適時教導學生遵守交通規則確保安全,實具有廣義之教學及輔導意義」。
換言之,贊成者認為:教師為維護學生安全,遠離各種不當傷害,因此維護學生上下學安全應屬於教師之責任;且導護工作既與交通安全有關也就屬於安全教育的一環,當然也屬廣義的社會教育活動。
個人反對上述相關理由,原因有四:

一、學生導護工作是在維護學生上放學安全,與交通安全教育有關,但非交通安全教育,當然也不屬於教學活動。
二、學校教育應屬於社會教育的一環,學校兼辦社會教育活動,但是並不表示老師對於學生在學校範圍外所學的社會學習都有責任。若以此標準而言,天下事莫不與學校教育有關,天下事又莫不屬於教師工作內容。
三、維謢學生在校園中安全與學校管理與老師管教輔導較有直接關係,至於維護學生校外交通安全避免交通事故發生,其重點應是在充實學生相關交通安全知能,以維本身安全,而非將校園管理的範圍擴大至校外,堆疊教師責任。
四、教師擔任導護工作,有其實務上不可行性,且有違反教師義務的可能性。學校老師接受學校導護工作之安排,於執行勤務時,暫且不論在沒有受過交通指揮訓練的情形下老師自身的危險性,若因一時疏忽導致學童傷亡,須負業務過失及連帶賠之責任;但老師不是警務人員,並不具有交通指揮權,且未受過任何交通指揮的訓練,上放學時段校園週邊汽機車多,即使有違規情形,老師亦無法取締,能夠做的只能以肉身擋車吧!

而教師於擔任導護工作時,未能於中午及上下學期間留在班級,若此時班上學生發生意外,老師反而違背教師應有維護學生安全義務可能性。
曾有一位國小老師於擔任導護工作時,班上學生在教室嬉鬧,一位同學眼球為同學丟擲的重物所擊,導致終身失明,一審法官判定學生受傷與該師怠於執行職務有相當因果關係。
綜上所述,教師工作責任不該無限擴大,教師工作內容更不該無限上綱。現行國中小教師擔任導護工作,其實是無法可據、無權可用、卻又責任加倍,在目前的工作條件下,實不應強加導護工作於老師身上。而導護工作的性質確實有必要進一步釐清,如果不屬於學校教育工作內容,教育當局就不該以民粹式的方式誤導一般民眾誤會教師;若是屬於學校教育工作一環,教育主管當局就應該增置人力及經費;若需要老師協助,就需改善工作條件,釐清工作責任,依工會法與教師工會協商。
以法治國,本為法治國家應有的堅持,如果不願依法行政,一味要求受雇者無條件犧牲,身為雇主的教育主管當局應該感到不好意思。
(新北市國小教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