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6月6日 星期六

我們為何反對幼照法修法

      在公權力的監督下,將政府的資源或閒置土地空間,提供給公益性質團體,辦理優質平價的非營利幼兒園,能使更多幼兒得享教育公共化帶來精緻化的幼兒照顧及教育,是全民之福,亦是國家進步的象徵,這是幼照法第九條政府支持辦理非營利幼兒園的原因。但若將政府資源提供給私人團體,將造成私幼不受政府監督即逕與予補助,考量成本壓低受雇教育保育人員的薪資,甚至連幼兒園學費都可又不受政府約束的情形,我們擔心幼教品質將更形惡化,教育保育人員的工作條件更為惡劣,因此我們反對取消"非營利幼兒園", 改以公私協力幼兒園取代。
  此外,幼兒身心發展,隨著愈接近國小學齡,而其教育的需求愈增,保育的需求相對愈少。因此,教師或教保員在幼兒教育階段自有其專業上的角色,不同的專業服務,提供幼兒完整的教育及照顧;也因為幼兒教育事關公益性質,教保服務人員皆須透過一定的培育及資格取得程序,方得從事教保服務工作,此係專業的尊重,也是維護學生受教權必須的堅持。因此,我們反對專業的裂解,反對教保員可以另闢蹊徑取代幼教師,也不認為幼教師的教育及教保員的保護是可以等量或等質齊觀。以工作權的維護掩護專業裂解,將是幼兒教育的最大危機,以此帶來之低薪工作環境亦將反噬整體幼教環境,使教育保育人員之工作條件向下沉淪。

不加入工會真的是自利作為嗎?


  不加入教師會或是教師工會的夥伴,未必不關心教師會。
  相反地,他們關心教師會,他們期待教師組織能更有能量,能關心教育現場,能更為老師爭取權益…
  因為教師會、教師工會努力不夠,他們會受影響;努力有成,他們一塊受惠…

  更重要的是,他們與會員夥伴之間總是有一個利益的差距,會員必須付出額外的工會會費。
  沒錯,三級教師組織,學校教師會、新北市教師會、全國教師會就教師法賦與的任務,必須為教育政策、學校應興應革事項提出專業的見解;教師會參與法定組織的派出代表也是為每一位老師、學生、學校服務。既是利他行為,選擇加入教師會或教師工會就是一種價值與態度的選擇,也是一種利他與利己之間的決定。利益共享,卻無法有差別待遇,加上,會員與非會員有無付出會費的差距,自然地侵害了教師的積極團結權。
  依教師法第十六條,教師有參加組織的權利;依工會法第四條,教師得組織及加入工會;在憲法保障人民結社權及得為工作權而加入工會的基本權利前提下,教師是否加入教師組織或工會仍是基於意願。
  說得明白一些,教師有加入教師組織的權利,相對的,教師也有不加入教師組織的權利。如果組織努力的成果,是大家可以共同享用,不加入組織豈不最有利嗎?事實上,如果多數教師都做了利己的「明智」的決定,勢將對教師組織造成的嚴重影響,當教師組織能量不再,其結果終將反噬每一個基層夥伴。
  此次教師待遇三讀通過,原則上仍未脫教師組織付出,所有基層教師得共同適用的框架;但在第17條則針對私校教師薪資規定,「教師加入工會者,得授權由工會代表協議」;換言之,會員得透過工會這個團結體與學校協議薪資,會員不必單打獨鬥,以個人之力對抗學校;明確地將工會得替私校會員夥伴協議薪資的規定入法。
  再者,工會與教師會最大的差異,就是禁止搭便車的精神。團體協約法第13條規定,「團體協約得約定,受該團體協約拘束之雇主,非有正當理由,不得對所屬非該團體協約關係人之勞工,就該團體協約所約定之勞動條件,進行調整。但團體協約另有約定,非該團體協約關係人之勞工,支付一定之費用予工會者,不在此限。」當工會透過團體協約替會員爭取或維持一定的工作條件,一旦團協簽定,團協中約定會員與非會員工作條件的差距,學校就無法片面對非會員,就其團體協約所約定之勞動條件,片面進行調整。
  憲法上尊重每個人加入工會與否的自由,但對於工會爭取的成果,非會員是無權要求比照對待,否則工會的努力勢將化為無有。如果非會員不願意加入工會,但希望能比照工會會員的工作條件,則在工會同意下,給予其支付服務費的機會,始得適用工會爭取的成果。換言之,過去會員與非會員的差距是有無繳交會費,未來會員與非會員的差距,則是團體協約簽定出來的差距條款。

工會已經幫我爭取了,為何我還要加入工會?

長期以來教師工會/教師會協助與研究解決各項教育議題,派出代表參與各類與教師有關之法定組織,協助本市教育政策的議定,甚至結合社會及政治動能,成為重要教育相關政策的推手,這些都是教師工會/教師會的法定任務。但若無來自個別會員夥伴的全力支持,教師組織怎可能凝聚眾人力量,進而透過集體力量維護教師專業尊嚴?522日教師薪資條例終於三讀通過,完成立法,即是教師組織再次展現團結力量的最佳論證。

但教師個人,是否已真心體察身為受雇者的團結意識嗎? 一種似是而非的論斷與想法:教師會或工會強大,我的工作就可以獲得更多保障,但加入工會,我必須按時繳交經費,且容易被家長、長官貼上標籤;不加入工會,不僅可以明哲保身,亦可節省會費,最重要的是,工會在政策上所做的努力成果,我一樣可以「公平地」享受,相較於繳會費支持工會的夥伴,我可以獲得最大的好處。像這樣眾人利益與個人利益在一致中有衝突的情況下,冷酷地計算自我與他人利益,似乎是合於人性及個人理性的一種最佳選擇。

「公地悲劇」描述的是涉及個人利益與公共利益對資源分配有所衝突時,但眾人只願分享,而不願付出時,資源損耗的代價最終還是大家一起承擔。沒錯,教師工會/教師會長期以來所做的努力,目標就是使教育法制化、教育資源公共化,其努力成果,不只是團體的成員享用,不願參與團結體的成員,其所獲得的更多,所以「明智」的選擇是不合作,但如果每個人都這麼想,這樣的組織勢必裂解,最終每個人都受害。

這兩年來,反對惡修教師法、合理的年金制度改革、私校教師公保年金、教師待遇法制化,再再都是公私立學校教師們的共同期待,在全教總、及所有縣市會員工會共同努力下,運用最有限的資源,在中央與地方全面動員,結會員夥伴的個別力量,跨過一個難關又一個難關。在新北,適逢改制為直轄市,這兩三年來所有的教育法規重新法制化,新北市教師嚴格把關,無時無刻不以教育大業為念,為新北優質教育而努力。

會務幹部及每一位會員老師都明白,教育現場穩定及安定的力量,來自每一位教師夥伴;透過團結的教師,才能有力量匡正現有體系的不公平;透過教師組織,才能堅守教育理想,提升教師的專業論述權。

當師資的訓練從師範教育法改為師資培育法,教師的任用從派任改為聘任制,教師的組織從教師會走向工會;一方面是符應社會多元性的樣態,另一方面也正反映出大眾對教師個人的期待也愈來深切。

綜上所述,在學校中、在教室裡,每一位老師都是被家長、社會所關注的;一旦教師團結體的能量下降,危及的將是每一個教學現場的老師;隨著後現代思潮來臨,教師已不在握有知識的掌握權,教師這個工作面臨的挑戰,勢將愈形艱困,同舟共濟,更加合作是面對未來的唯一選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