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1月2日 星期三

國小老師預扣所得稅規定

每月薪資(固定薪資)
依照「薪資所得扣繳辦法」第一條如下,學校按月給付職工之薪資,
薪資受領人,均應向其服務機關之扣繳義務人(校長)填報免稅額申請
。扣繳義務人(校長)於每月給付薪資時,應按各薪資受領人有無配
偶及受扶養親屬人數,適用「薪資所得扣繳稅額表之規定,就其有
無配偶、受扶養親屬人數及全月薪資數額,分別按表列應扣稅額,扣
取稅款。(薪資所得扣繳稅額表)
 
非固定薪資(年終、考績)
非每月給付之薪資,扣繳義務人(校長)按給付額扣取百分之五

請參閱以下辦法:
 
  • 薪資所得扣繳辦法 (民國991222)
第一條 凡公教軍警人員及公私事業或團體按月給付職工之薪資,除依所
得稅法准予免徵所得稅者外,所有薪資之受領人,均應向其服務機關、團
體或事業之扣繳義務人填報免稅額申報表,載明其依所得稅法第十七條規
定准予減除免稅額之配偶及受扶養親屬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及國民身分證
統一編號等事項。
 
第四條 扣繳義務人於每月給付薪資時,應按各薪資受領人有無配偶及受
扶養親屬人數,適用薪資所得扣繳稅額表之規定,就其有無配偶、受扶
養親屬人數及全月薪資數額,分別按表列應扣稅額,扣取稅款。但依薪
資所得扣繳稅額表未達起扣標準者,免予扣繳。

第五條薪資受領人未依本辦法規定填報免稅額申報表者,應依各類所得
扣繳率標準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目規定,按全月給付總額扣取百分之五。
兼職所得及非每月給付之薪資,扣繳義務人按給付額扣取百分之五。
  •  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 (民國 99 12 22 )

納稅義務人如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在中華民國境內有固定營業
場所之營利事業,按下列規定扣繳:
一、薪資按下列二種方式擇一扣繳,由納稅義務人自行選定適用之。但兼
    職所得及非每月給付之薪資,依薪資所得扣繳辦法之規定扣繳,免併
    入全月給付總額扣繳:
(一)按全月給付總額依薪資所得扣繳辦法之規定扣繳之。碼頭車站搬運
      工及營建業等按日計算並按日給付之臨時工,其工資免予扣繳,仍
      應依本法第八十九條第三項規定,由扣繳義務人列單申報該管稽徵
      機關。
(二)按全月給付總額扣取百分之五。

2011年11月1日 星期二

學生輔導與管教的觀察與建言

輔導管教學生,是老師的責任與義務。因此,當一個老師表示,「孩子不容易管教」,其實必須擔心眾人對你專業能力的質疑,甚至過多的抱怨發生在管教出問題時,很容易背負一個「不適任教師」的標籤。身為老師及家長雙重身份,筆者不認為爭取「適度體罰」是一個能獲得支持的好主意,筆者也支持老師應該多加強自我教學技巧及輔導管教知能來指導學生。基於第一線教學現場的觀察,筆者認為現行關於「輔導管教」的議題上,是有一些值得討論的與改進的空間。
首先,是對人性的看法,人性或善或惡本就是一個假設,基於不同假設自然發展出不同的教育理念與方式。過去一年來,「校園霸凌」問題層出不窮,讓我們不得不承認,人性中其實有很多惡的特質。然而,十幾年來,以「人性為善的教育論述」當道,使得「孩子本性中可能有一些壞的部份」或是「完全尊重孩子會讓孩子變壞」這樣的說法,被認為是有違教育工作者的基本信念。筆者並不敢指陳「人性本善」這樣一個假設是錯的,但是對於一個未能證實的假設,卻全面性的視為唯一的準則,其實是有危險性的。
其次,面對輔導與管教問題,老師是有一些心理上必須克服的障礙。體罰的禁止是對學生人權保障的限制,教育基本法已明文禁止體罰、教育部所訂「學生輔導管教注事項」亦規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得採規勸或糾正之方式,並應避免有誹謗、公然侮辱、恐嚇等構成犯罪之違法處罰行為,明示要正面管教,過當的體罰是傷害行為。」對於營造友善校園的成效上,相較於十幾年前,其實已有很大的進步。現在的學生,大概了老師可運用的輔導管教方式多為勸導或糾正;大部份教師在輔導管教的方式上,都儘量避免踩到不當或違法處罰的紅線或灰色地帶,不可諱言的,為了避免動輒得咎,老師們在心態上,較不願「積極」正面處理學生不當行為。
目前學校處理管教問題時,對於學生犯罪行為與偏差行為可以進入三級輔導制度請求協助。然而,在教學現場,班級上有愈來愈多所謂「大錯不犯,小錯不斷」的孩子,這些孩子影響上課秩序,老師當然有義務與責任處理與面對,但是老師花在這些孩子身上的時間愈多,相對於其他孩子能夠靜下心來上課的時間就愈少。
第一線老師的難題,就是如何在「積極管教」與「消極應付」取得最適當的做法;儘管輔導與管教是老師的職責,但是它不只是老師個人的責任,而是必須親師共同合作和面對的課題。
關於老師在輔導管教學生時,筆者認為有幾點是要與第一線教育工作者互相提醒的。隨著時代的演進,對於學生人權更形重視,老師必須了解到管教行為不該有違法律規範,老師應該調整心態,師生的關係不該只是上對下的階層對立,而是可以面對面坦誠的平等關係。國中小學生,不論是在心理層面或是法律規定上,都是不成熟且受到保護的,但是不代表學生的人格是可被忽略或是不被尊重的,很多行為有偏差或是有偏差傾向的孩子,往往發生問題的結就是因為不被尊重與關心。筆者曾經面對過一些學生,聽聞是班級的頭痛人物,但是在課堂上,筆者很明確傳達給孩子一個訊息——他是老師心目中的「好孩子」;上課時,也愈來愈可以感受到他真的願意做個「好孩子」——上課儘量不搗蛋,按時繳交作業,這就是心理學上的「比馬龍」效應。換言之,老師應該放棄管理者的威權心態,尊重與關懷直接影響孩子對自我的看法,間接影響孩子的互動方式,以關心取代責罰,營造一個師生間互信、生生間互敬的關係。
筆者另外觀察到造成教室裡箭拔弩張的氣氛,也有部份來自於老師過度的情緒反應。有時學生一句無心的話語,因為過度解讀,造成雙方的誤會,擴大事端,老師動輒以校規記過處分要脅、或要求寫悔過書以留證據,學生忍氣吞聲,積怨日深,這樣的做法似乎並未針對問題本身做處理,對行為改進的效果其實也有限。或許,老師面對繁重的教學工作或升學導向的影響,在處理學生行為時,為圖方便,往往只記得以管教圖速效,卻忘了輔導與管教應是並行的。筆者,並不認為教室氣氛的營造全然是老師一個人的責任,也不是說當老師面對學生言語的攻擊是合理的。但老師可以有情緒反應,學生當然也會有情緒反應,當大家都有情緒反應時,學得以更輕鬆的方式面對,是師生要學習的,然而相較學生心理行為的不成熟,筆者認為老師應該提醒自己以幽默當潤滑劑,四兩撥千金,讓雙方都有台階下。
此外,老師誠懇的溝通態度應是贏得學生信任的最好方法。社會學家哈伯瑪斯認為「只要『真誠』,即使是在權力構成的關係中,理想溝通情境仍是可以存在的」。直言之,當有權力的一方,願意以誠懇態度的接納無權力者的意見,理想的溝通才有可能。當老師讓學生感受老師溝通的誠意,學生願意與跟老師溝通或者說相信跟老師溝通是行得通時,師生的良好溝通才有可能實現,師生、能夠藉由溝通闡述己見,互相激盪凝聚共識,才有利於價值澄清,不再固執己見,願意互相了解。藉由真誠的溝通,師生也才有機會隨時反省,不以偏概全,不以過去的經驗為唯一的經驗,不讓未經反省的主見成為偏見,影響師生互動的信賴感。
輔導管教工作是教師的責任,教師本身必須花更多的心思在心態及方法上自我調整。學校本就是社會的縮影,學生的個別差異大,為了維護所有孩子的受教權,鼓勵教師積極進行輔導管教工作,需要更多制度上的改進及親師共同投入,才會有更好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