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5月7日 星期一

以精緻國教為目標,追求合理合宜的課務編配


以精緻國教為目標,追求合理合宜的課務編配                   
    101學年度起,國小教師授課節數固定,衍生超鐘點節數可彈性運用節數諸多問題,有鑑於其做法及討論機制,與過去沿用多年的課務編配小組之運作並不相同,為了讓新北市教師會夥伴能深入了解,使各校課務編配的運作與做法能夠更符合課稅後精緻國教之目的,本會針對新北市國民小學每週授課實施要點之主要內容及相關議題,提出下列數項意見供各位參考。
    首先就本市課務編配的相關依據進行以下說明:第一,新北市政府於民國101131日公告新北市國民小學每週授課實施要點,詳列國小教師每週授課節數,該要點亦明訂各校課程發展委員會賦有討論各校「可彈性運用節數可減課對象及範疇」之權責。換言之,原9361北府教學字第0930373069 號函修訂頒布之臺北縣國民小學課務編配設置要點,其主要任務《(1)討論授課節數;(2)減授課之對象》皆已被前述要點被取代,依據行政法後法優於前法之原則,課稅後新北市國民小學教師每週授課及編餘減課之相關規定,自當依前述要點;第二,依據本市「台北縣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聘約準則暫行要點」《第十條(任課分配)(略以)授課時數與學校教師會共同制定編配原則,經校務會議決議之》之精神。本會仍將積極爭取「各校編餘節數之討論仍應尊重各校教師會之意見並送校務會議決議」。

以下茲就101學年度課務編配應行注意事項,提出本會論點
一、授課節數固定:依據(101131)新北市國民小學每週授課實施要點規定:101年後,主任、組長、導師、科任之節數如表列。
學校規模
主任
組長
導師
科任
  60班以下
2
8
16
20
  61班至90
1
6
16
20
  91班以上
1
4
16
20

二、課發會無權議決並強制教師超鐘點兼課:
前項所指實施要點中明訂課程發展委員會討論「各校可彈性運用節數之減課」,並「核算教師每週基本授課節數之超鐘點節數進行討論及確定」,俾作為教師支領超點之依據,並無要求老師須超鐘點兼課之規定。各校課發會未得法之授權的情形下,若逕行強制教師超鐘點兼課,應屬無效之決議;且若決議侵犯老師之工作條件,係屬老師個人權益受損之情形,教師依法可提起申訴及行政訴訟。

三、學校彈性運用節數須於校內課程發展委員會討論議決
(一)課務編配小組與課程發展委員會成員組員如表列:

課程發展委員會
課務編配小組
成員數量
21
517
成員代表
學校行政人員代表、年級和領域教師代表、社區代表等必要時得聘請學者專家列席諮詢。
組織成員由校務會議決定。

兼任行政教師代表、教師代表(含教師會代表)及家長代表
主席
(召集)
校長
教務主任
任期
每年8/1至隔年7/31
每年5/1至隔年4/31
會議
每學年定期舉行四次,每學期各兩次
無規定
任務
1規劃全校總體課程方案。
2審查各年級各學習領域課程實施計畫。
3決定各年級各學習領域之學習節數和彈性學習節數。
4各年級應開設之選修課程。
5審查教師自編之教科用書。
6規劃學校本位教師專業成長進修計畫。
7實施課程與教學評鑑。
8有關學校本位課程發展相關事宜等。
1商議減課對象及減課多寡
2配課結果之疑義、結果送校長核定

(二)相較於過去實施多年的課務編配小組設置要點,在「兼任行政教師代表」與「教師代表」之比例上,顯然未能反映出學校成員組成的比例,以至於往往「少數」能替「多數」決定,製造校園中的不穩定因素。而依照現行課程發展委員會之成員比例中,年級及領域教師代表指由未兼行政之教師選()舉之代表,其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額之二分之一。後者,顯然較能忠實反映第一線教學工作現場的需求。

四、討論「彈性運用節數」應注意事項:為協助各校校務運作,教育局應視各校狀況,補助不足之彈性運用節數,以利各校校務推動順利,本會仍將持續向教育局爭取補足。以下分就現況各校應注意事項說明之。
(一) 充分了解彈性運用節數的來源:
1.編餘節數:各校依編制數教師可上課之節數扣除學生應上課節數。
2.2688增置教師:教育部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增置國小教師員額實施要點之目的之一(略以):有效減輕國小教師之工作負荷。然100學年度下學期教育局卻將其挪用並支應課稅後之鐘點費。但依教育部臺國(四字)1010058788號函指出:增置教師補助經費應專用,不得挪用填補縣市政府原因支付之人事費。因此,新北市政府是否會於101學年度進行調整,尚須進一步了解。
3.活化課程增加之編制:暫依100學年度計畫觀之,編配教師人數每班1.7人,扣除活化課程增加之上課節數後,其編餘節數依規定得優先降低級任教師授課節數。
4.其它各校配合增加之編制或人力:例如各區中心學校區務、成人教育中心、國際文教中心等或是組織再造後所增加科任教師之人力。
()不可自行增加「彈性運用節數」,要求老師多上課以增加編餘節數:授課節數已固定,各校可彈性運用節數,須以前項為原則。也就是說,不得有要求甲老師多上課,協助乙老師減課的情形;此為對教師個人財產權之侵害,依法可提起民事訴訟、刑事訴訟及行政訴訟等,並可針對私人或政府機關請求恢復其所受損害。各校課發會委員萬不可認為合議制的決議就是「可行的」,誤觸法律紅線而不自知。
()不得以「原課原上」逕行要求老師超鐘點上課:100學年度第二學期為因應課稅而遲來的固定節數,依教育局101111日函文指示各校課務以「原課原上」為原則,主要係考量行政作業繁複及維持學生上下學期任課教師一致所進行之行政指導,其所指原課原上,同時必須考量各校實際可運用之彈性節數。然而,一方面,教育局未能補足各校上、下學期課稅後可彈性節數之差異所造成之鐘點費;另一方面,許多學校又以「原課原上」為唯一的依據,不依下學期實際可運用之彈性節數重新調整各校減課,造成許多老師課稅後多上課而領不到鐘點費,或者是原來上學期有協助校務行政的減課,反而造成下學期無法正常領取教育部補助的兼課鐘點,影響教師權益至鉅。101學年度是新的學年度開始,課務重新編配,自然無所謂的「原課」,就無所謂的「原上」,也就不得以「原課原上」為由決議要求老師超鐘點兼授課。

五、課務編配及職務分配時程:每學年度課務編配小組須於任期結束前(每年431)完成新學年度的課務編配,5月份才啟動新學年度的職務分派,其目的即在於為避免因人設事,讓課務的分派不會因職務的差異而有所影響。101年後,課發會接續了之前課發會的部份任務,然課務的編配與職務的分派仍應避免重疊,以免造成不必要的困擾與爭議,以下就課發會、與職務分派權責不同,提醒各校應注重其會議召開的時程先後順序。
(一) 召開課發會完成新學年度課程規畫:
1.完成新學年度各年級各學習領域及學習節數,並依市府教育局國民小學每週授課實施要點所訂之基本節數,規畫級任、科任、行政之授課課程。
2.核算編餘節數及擬定減授課原則:核實各校之差異,精算編餘結數,方能進一步討論減授課原則;而減授課建議於職務分配前討論,其目的一方面是鼓勵老師協助校務給予適度減課;另一方面,減課的討論其對象應是協助的職務或工作,而不是。而次可能變數至少有三:首先,新年度編餘節數於過去不同,教育局會視不同學校之規模而酌予鐘點補助,但教育局不宜以拖待變,影響各校核算編餘節數之時程;其次,每年約6月教育局才召開教審會確認活化課程辦理與否;最後,新年度2688預算是否會挪用。
3.核算超鐘點節數及兼課人力需求。
(二) 召開職務分配會議,進行職務分配相關工作。
(三) 先行招聘兼代教師:依教育局1001229日北教國字第1001905421號函說明二()略以:倘校外兼代教師招聘不易,未能完全滿足,基於保障學生受教權,仍得依規定聘任校內外合格教師兼代課。意即,應先行招聘兼代課教師,其次,才考量以校內老師兼課。
(四) 召開課發會討論並確定每位教師的超鐘點節數:
1.前置作業:精算須超鐘點之節數及需現職教師協助之人力;調查教師兼課超鐘點之意願。
2.召開課發會討論並確定每位教師的超鐘點節數。

六、以現職老師規劃超鐘點兼課應注意之實務
(一) 前項()中所言,調查各校教師兼課超鐘點之意願,若依時程可能會於暑假期間方能調查,建議可調整至職務分派後即可先行調查。
(二) 為符合學生受教權益,應落實國教精緻化,降低教師教學節數為原則;但實務上若實屬招聘鐘點教師不易,相信全體教師仍會以營造學童最佳的學習環境為目標,努力尋求各校最妥適之狀況。
(三) 若有上述招聘鐘點教師不易的情形,應優先規畫原班課程提供級老師選擇兼任,而科老師則以同年段同領域的課程為宜。
()依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第三條(略以),中小學聘任兼任教師,應由校長就具有各該教育階段、科()合格教師證書者聘任之。中小學聘任三個月以上之代課、代理教師應公開徵選,經教評會審查通過後,由校長聘任之。由此可知,兼任教師資格雖須為合格教師,但得由校長直接聘任不需經教評會,相較於代理代課教師之規定又較為簡明。
()依新北市政府教育局101.03.20北教國字第1011380091號函(略以):公私立國民中小學專任教師兼課或超時授課不超過6節,代課不超過5節,兼課(超時授課)復代課併計不超過9節為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