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1月2日 星期三

國小老師預扣所得稅規定

每月薪資(固定薪資)
依照「薪資所得扣繳辦法」第一條如下,學校按月給付職工之薪資,
薪資受領人,均應向其服務機關之扣繳義務人(校長)填報免稅額申請
。扣繳義務人(校長)於每月給付薪資時,應按各薪資受領人有無配
偶及受扶養親屬人數,適用「薪資所得扣繳稅額表之規定,就其有
無配偶、受扶養親屬人數及全月薪資數額,分別按表列應扣稅額,扣
取稅款。(薪資所得扣繳稅額表)
 
非固定薪資(年終、考績)
非每月給付之薪資,扣繳義務人(校長)按給付額扣取百分之五

請參閱以下辦法:
 
  • 薪資所得扣繳辦法 (民國991222)
第一條 凡公教軍警人員及公私事業或團體按月給付職工之薪資,除依所
得稅法准予免徵所得稅者外,所有薪資之受領人,均應向其服務機關、團
體或事業之扣繳義務人填報免稅額申報表,載明其依所得稅法第十七條規
定准予減除免稅額之配偶及受扶養親屬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及國民身分證
統一編號等事項。
 
第四條 扣繳義務人於每月給付薪資時,應按各薪資受領人有無配偶及受
扶養親屬人數,適用薪資所得扣繳稅額表之規定,就其有無配偶、受扶
養親屬人數及全月薪資數額,分別按表列應扣稅額,扣取稅款。但依薪
資所得扣繳稅額表未達起扣標準者,免予扣繳。

第五條薪資受領人未依本辦法規定填報免稅額申報表者,應依各類所得
扣繳率標準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目規定,按全月給付總額扣取百分之五。
兼職所得及非每月給付之薪資,扣繳義務人按給付額扣取百分之五。
  •  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 (民國 99 12 22 )

納稅義務人如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在中華民國境內有固定營業
場所之營利事業,按下列規定扣繳:
一、薪資按下列二種方式擇一扣繳,由納稅義務人自行選定適用之。但兼
    職所得及非每月給付之薪資,依薪資所得扣繳辦法之規定扣繳,免併
    入全月給付總額扣繳:
(一)按全月給付總額依薪資所得扣繳辦法之規定扣繳之。碼頭車站搬運
      工及營建業等按日計算並按日給付之臨時工,其工資免予扣繳,仍
      應依本法第八十九條第三項規定,由扣繳義務人列單申報該管稽徵
      機關。
(二)按全月給付總額扣取百分之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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