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憲法第十一條規定:「人民有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之自由。」;依教師法第十六條第一項第六款,教師之教學及對學生之輔導依法令及學校章則享有專業自主;另依大法官解釋第三○八號函略以,公立學校聘任之教師不屬於公務員服務法第二十四條所稱之公務員。足見,為維護學生受教權,教師於職務上的自主權不受行政干涉,且其專業自主權應積極維護,合先敘明。
國民教育法第13條,學生之成績應予評量,其評量內容、方式、原則、處理及其他相關事項之準則,由教育部定之;直轄市、縣 (市) 政府應依準則,訂定學生成績評量相關補充規定。然教師之實際命題內容,涉及高度專業性與個人價值判斷,地方主管機關就有關成績評量之規範,應尊重教師專業自主,並促進教師自行對其命題內容負責。
新北市教育局於102年10月11日函文本市各國民小學,要求各校老師依時限上載「各年級定期評量紙筆評量試題」至校務行政系統之「題庫管理」模組,並要求各校相關學習領域或學年須共同審題,並經教務處及校長複審,以利精進教師命題能力,各校教師均能深刻感受教育局對教育事務之「用心」與「善意」。然教育局以行政權統一規定之做法,卻也讓基層教師感受到教育主管基管對教師專業能力的不信任,強烈打擊基層教師士氣;另,為配合建置題庫管理模組,已顯助增加相關行政人員之業務量及教師額外的工作負擔。
基於尊重教師專業自主,鼓勵教師專業提升,教育主管機關就有關教師評量學生成績的「內容」、「方式」應避免減少行政指導與管理介入。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