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1月17日 星期日

請以「鼓勵」取代「強制」,激勵教師參與進修活動

    依教師法第22條略以,教師進修研究獎勵辦法,由教育部定之;另依教育部教師進修研究獎勵辦法第9條略以,學校得視實際需要,編列年度預算,鼓勵教師進修、研究;復依95.12.25北府教學字0950878984號函略以,本於教師專業自主之精神,學校應以提升教師專業之精神,鼓勵校內教師參與研習。相關法令及行政指導,皆以尊重教師自主之態度,鼓勵教師參與研習。
    邇來有關要求學校教師參與研習之相關行政命令,動輒以達成率百分之一百,或是限期於一定時間之內完成,一方面已造成學校兼任行政人員極大的行政負荷,另一方面亦已嚴重干預教師教學備課活動;
    舉例而言,強調重視低成就學生自我決定需求的補救教學,卻忽視老師的自我決定感,強迫老師研習參與率要達到百分之百,等於是告訴老師這是「應該做的事」,而不是激勵老師認為「想做這件事」;重視多元性別、強調人文關懷,免於恐懼的「性別平等、友善校園」研習活動,卻是以不友善的方式,強制辦理達成率百分之九十五以上。此皆有違相關研習活動主題的行政作為,已傷害到教師研習之價值性及研習活動之正面意義。事實上,行政主管機關,過於主導教師進修活動的態度,對於教師研習進修,已從「投入」、「參與」、「支持」,變成「介入」、「干與」、「把持」,鼓勵教師參與進修之功效,適得其反。
       正面積極、專業尊重的學校組織氣氛,不啻能提升學校效能,亦是激勵教師專業成長之動力。然一味強調「行政優位」、「奉命行事」之管理方式,只是強迫老師屈從,打擊專業尊嚴,斲傷基層教育人員士氣。一個在學校中上不被尊重的教師,如何能讓自己做祟高的事?更遑論於人格特質及教學活動中感動學生。
       建請教育局依據教育基本法之精神,尊重教師專業自主,對於相關研習活動以「鼓勵」取代「強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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