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近日部份學校反映”學校教師兼任行政工作及導師工作者,不得再兼任其他行政工作,故不得再予以減課…學校老師兼授足基本節數方能兼代課課支領超時鐘點費,因此無法因協助校務而減授課等相關協助校務減課事宜”…等問題。筆者認為有必要進一步釐清,茲說明如後:
一、「擔任導師已減課,不得再減課?」:依北府教中字第1001885666號函新北市國民中學教師每週授課節數實施要點四(二)(略)「兼任導師每週授課節數依授課基準再減四節」。係依據教育部101年1月20日臺國(四)字第10000234382C 號令)三「專任教師兼任導師者,其授課節數與專任教師之差距以四節至六為原則」。因此所謂擔任導師再減課,係為因擔任「導師」而進行「授課節數」之調整,就如同學校主任擔任「主任工作」而根據班級數不同進行授課節數之調整,並非因協助行政而進行之「協助校務減課」。且協助校務減課與否應視是否有實際協助校務為依據,依要點五(略以)減授節數對象由各校校務會議決定。
二、「基本授課節數之認定」:依北府教中字第1001885666號函新北市國民中學教師每週授課節數實施要點五(略以)「教師兼任行政及學校發展需要業務者,其減授課節數後之授課節數,均視為該師之基本授課節數。」實者亦可減課)
三、「教師須授足『每週最高基本節數後』,再行核支超時鐘點費。」?依94.10.12北府教學字第0940693376號函說明(略以)「惟為使協助校務教師確實落實協助校務之精神,應減少以整學年(期)兼代課方式支領超時鐘點費;如否,則仍請授足「每週最高基本節數後」,再行核支超時鐘點費。又依第二項說明:教師減授課節數後之授課節數,均視為該該師之基本節數。本問題應是「固定節數」與「基本授課節數」二者混淆所致,「固定節數」係市府授課節數實施要點,所規定之「基本授課節數」,若無其它減課,其「固定節數」自與「基本授課節數」相同;但若減課,其「基本授課節數」則等於「減授課後之節數」。
四、「不得重複減課」?:依北府教中字第1001885666號函新北市國民中學教師每週授課節數實施要點五(略以)教師兼任行政及學校發展需要業務者…減授節數對象由各校校務會議決定;又經詢問教育局中教科承辦人呂治中輔導員表示:教師是否因兼任行政及學校發展需要業務而減課,需依是否有協助的事實,且應由各校校務會議決定。進一步而言,為討論減課對象,首應釐清各校協助校務減課工作內容及範圍,方能進一步議決減課對象,各校應依規定於校務會議中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