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委託「國家教育研究院」研擬教師評鑑入法相關條文,草案中敘明,教師評鑑入法後,教師將來將進行兩項評鑑,一為每年一次的績效評鑑(年度考核)、一個是三年一次的教師專業評鑑。其中績效評鑑將以行政命令或自治條例的方式,由地方政府自訂「教師考核具體指標」套接在現行考核制度上。未來,校長一方面有考核上的「逕核權」;另一方面,又多了一個不必負責任而能行考核之實的控制工具。
其實,教師評鑑能否提升教師專業能力,贊成者與反對者各有所持的立場與見解,就連第一線的教師立場也未必一致。然而,反對實施教師專業評鑑者的主要理由多認為「對評鑑的客觀性、公正性存疑」。
新北市政府在九十九學年度,發文到特定學校,並針對個別教師,指派所謂評鑑小組,進行所謂的「特教教學評鑑」。其評鑑小組中的評鑑委員有行政代表校長、特教科長、特教中心代表;教學評鑑結果分別有「通過」、「學校持續追踨輔導」、「列入日後蹤評鑑對象或續接受下次教學評鑑」。而其在教學演示後的綜合座談特別的安排教務主任、輔導主任、學校教師會、教評會等參與。
這樣的安排,很顯然的是以教育局安排的特定的人士,到校進行事實的認定,而這些所謂的委員,能在一節課的教育演示就能夠了解教師的「專業性」,實在令人驚異。其評鑑結果卻要在之後的綜合座談,請教師會代表、教評會代表、教務主任、輔導主任等人共同背書。尤其是請教評會代表列席,難道是要將評鑑結果移送至教評會進行不續聘、停聘的處理?
新北市政府在其特教教學評鑑上載明,該辦法依據特教法及台北縣辦理特殊教育評鑑實施要點辦理。然依特教法,特教評鑑係以學校為評鑑單位,評鑑小組之組成須有特殊教育學者專家、督學、特殊教育業務承辦單位,特殊教育科團員、優內優良特殊教育教師及家長代表。但其實施方式,顯然完全不符法令,又超過法律授權。
後經新北市教師會提出疑義,市府卻也明白指出特教教學評鑑之辦理,係以「學校特教評鑑結果需追蹤改善者」、或「教學現場有民眾反映學習權益」者為對象,完全是以處理類似不適任教師之方式辦理教學評鑑。但教育部有關「不適任教師處理流程」針對疑似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者之處理早有相關規定,學校或主管機關應依規定啟動相關調查、輔導、或評議機制。另外,若是針對民眾反映事項進行處理,本應經行政程序法進行相關行政調查,而非以特教教學評鑑濛混。
其實,長期以來針對於不適任教師的處理,校長及相關行政單位本有相關的權責,為維護學生受教權,校長應積極且負責的面對。將不適任教師的處理,刻意與教師專業評鑑掛勾,不但無法適切地發揮教師評鑑提升教師在專業成長的功能,反而讓基層教師認為,教師評鑑是一個可以任意操弄的考核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