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權力的監督下,將政府的資源或閒置土地空間, 提供給公益性質團體,辦理優質平價的非營利幼兒園, 能使更多幼兒得享教育公共化帶來精緻化的幼兒照顧及教育, 是全民之福,亦是國家進步的象徵, 這是幼照法第九條政府支持辦理非營利幼兒園的原因。 但若將政府資源提供給私人團體, 將造成私幼不受政府監督即逕與予補助, 考量成本壓低受雇教育保育人員的薪資, 甚至連幼兒園學費都可又不受政府約束的情形, 我們擔心幼教品質將更形惡化,教育保育人員的工作條件更為惡劣, 因此我們反對取消"非營利幼兒園", 改以公私協力幼兒園取代。
此外,幼兒身心發展,隨著愈接近國小學齡,而其教育的需求愈增, 保育的需求相對愈少。因此, 教師或教保員在幼兒教育階段自有其專業上的角色, 不同的專業服務,提供幼兒完整的教育及照顧; 也因為幼兒教育事關公益性質, 教保服務人員皆須透過一定的培育及資格取得程序, 方得從事教保服務工作,此係專業的尊重, 也是維護學生受教權必須的堅持。因此,我們反對專業的裂解, 反對教保員可以另闢蹊徑取代幼教師, 也不認為幼教師的教育及教保員的保護是可以等量或等質齊觀。 以工作權的維護掩護專業裂解,將是幼兒教育的最大危機, 以此帶來之低薪工作環境亦將反噬整體幼教環境, 使教育保育人員之工作條件向下沉淪。
此外,幼兒身心發展,隨著愈接近國小學齡,而其教育的需求愈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