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3月10日 星期二

教師參與校外教學之加班事實應被合理對待


過去,教師參與學校2日以上校外教學或隔宿露營活動,並無加班認定之情形,經新北市教師會於101117日於局長有約座談時反映中和國中教師會提案,教育局爰有101223日北教特字第1011201356號函略以,學校辦理2日以上校外教學或隔宿露營活動,若教師或人員夜間仍有須照顧學生並承擔學生人身安全之責任、或值夜等值勤事實經校長核定,得以認定以每日4小時為上限,以課務自理為原則,6月個內『補休』完畢之規定。

校外教學為學校課程與教學之一環,課外教學實施之目的在於擴充學生知識領域、增加學習體驗、整合學習效果。為達成校外教學活動之目的,教師行為必須設定適當的教學活動、編印學習單及或學習手冊;並須於行前進行業務分工、人力分組,以維護校外教學活動之安全。

在校外教學的過程當中,教師有全程注意及維護學生安全之義務,因此夜間就寢之查房、點名、檢視學生三餐餐點內容、學生用餐狀況、24小時處理學生緊急事件。簡言之,教師參與2日以上校外教學活動,其工作時間確實遠遠超過正常工作時間,即有延長工作時間之情形,也就是有加班之事實。

查新北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教職員工出差加班應行注意事項(以下簡稱注意事項),「出差」得支領出差費、假日出差及夜間出差得依實際執行職務時間補休,但行程及未實施執行職之時間不列入補休範圍;「加班」得以規定上班時間以外經主管覈實指派延長工作者,以小時計算其加班時間並支給加班費,但加班則有每人每日加班不得超過4小時,每月不得超過20小時之規定。

然而,現實的狀況是,教師參與校外教學之「加班」情形,並非依「出差」支給出差費及給予補休,也非依「加班」方式核給加班費;而是給予每日4小時為上限且課務自理之「補休」方式辦理,此種補休方式,豈止是不平等對待教師,可說是歧視教師,其不合理之處,至少有如下諸項:

一、不給予出差,卻以出差規定進行解釋執行職務期間:如上所述,教師參與校外教學活動包含『往返路程』及「住宿」皆為教師特別須用心注意關注之時段,然而主管機關一方面不給予教師支領出差費;另一方面,卻以出差「該延長上班時間,不包含『往返路程』、『住宿』等非執行職務期間」之標準,來認定教師實際執行職務之情形,顯然完全不了解或刻意忽略教師參與校外教學工作之特殊性。
二、不給予加班費,卻以限制加班認定之方式:為免加班或出差之派遣浮濫,且為考量主管不當之加班要求,限制加班時數認定,本為合理。然教師參與校外教學,教師須有注意及維護學生安全之義務,校外教學的所有過程,教師均須執行其任務,加班是事實;縱以「加班支領加班費,其加班須每人每日不得超過4小時之限制」,也無法磨滅教師加班之事實,更何況未給予加班費呢。
三、既以不得支領加班費,又何須規定「加班應以補休為原則」:暫不論,「補休」或「加班」何者對於教師個人較有利,查注意事項第十二點,「加班應儘量以補休為原則,加班補休得以時計算,並得於加班後六個月內補休假…當月加班時數無論選擇補休或支領加班費。」其意旨為,教師得選擇以「請領加班費」,或是「補休」方式,而非由主管機關片面規定定教師僅能以「補休」方式代替「加班費」。
四、「理務自理的補休」的現況多數等同「無效補休」教育局101223日北教特字第1011201356號函規定,教師校外教學補休之加班之實施,須以「課務自理」為原則。然而,教師若須以課務自理方式進行補休,教師必須完成每日之課務,在課務之空檔安排補休,其所能安排補休時段已然受限;若教師採自費安排代課教師,則必須付出相當之代課費用才得以安排補休;因此,對於教師而言,「補休」其實是難以實行,這也造成學校現場的「無效補休」氾濫。


綜上,教師參與校外教學之加班時數認定應考量校外教學工作之特殊性,實不該排除「往返路程」、「住宿」,以符合教育現場之情況,採實際工作情形來認定加班時數;此外,應給予教師加班費請領之權利或是以學校核支代費的方式給予教師補休。教師不該被賦予任務,卻又受不合理之對待且須自行解決所生之不合理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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