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教師平日得否請假出國?
1.婚、喪、疾病、分娩或其他正當事由:依中華民國102年1月16日北教人字第1021038062號說明三,當事人或配偶之二親等以內親屬具有結婚、生育、重大傷病及死亡等事由,並提出足資證明其與被探人之親屬關係及居住國外之文件後,得由各校斟酌實際需要,逕行覈實認定給出國。說明四,是以,教師於學期中如有前項情事者,得由各校斟酌實際需要,逕行覈實認定給假出國。
2.出國觀光:依新北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申請出國案件審核要點第十一點略以,…應利用寒、暑假或其他放假期間辦理出國觀光;又依中華民國102年1月16日北教人字第1021038062號說明四略以…惟為維護教師權利並兼顧學生受教權益,本局同意教師於學期中無課務期間(不得調課、補課及請他人代課、代理),如有正當事由,得由各校斟酌實際需要,逕行覈實認定給予事假出國。
3.參考--依教育部函釋教師出國觀光依教師請假規則辦理即可:教育部101年10月29日臺人(二)字第1010190892號函說明三略以,教師如請事假出國觀光,尚無違反請假規則規定之疑慮…教師請假係由學校校長視當事人所提事由裁量判斷,並兼顧教學及校務推展,本其權責依請假規則規定覈實認定給假。
二、出國是否而要報備?
1.出國案件須核定的依據已廢止:公教人員申請出國案件審核要點第十四點第一項各機關人員出國案件之核定,依下列規定:(三)…非因公務之出國,由簡任或相當簡任以上或經授權之主管核定。然依91年11月8日局考字第0910036018號函略以,「公教人員申請出國案件審核要點」已修正為「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因公派員出國編審要點」,並自91年9月4日生效。查「公教人員申請出國案件審核要點」之規範對象為「行政院及所屬各級機關與學校人員申請出國案件」,而「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因公派員出國編審要點」之規範對象為行政院及所屬各級機關及非營業特種基金」;對照二者,學校人員並非規範對象,自無須出國須報備核定的規定。
2.教師請假規則並無出國報備規定:查教師請假規則第三條,教師之請假,依下列規定:一、因事得請事假,每學年准給七日。…。第十四條,教師請假、公假或休假,其課(職)務應委託適當人員代理。教師無法覓得合適代理人時,學校應協調派員代理。兼任行政職務之教師請假期間,其行政職務應由學校預為排定現職人員代理順序…」教師依請假出國並無報備之規定。
3.新北市要求寒暑假期間出國「應」報備改為行政指導性質之「宜」報備:依102年11月27日北教人字第1023128276號了說明二(一)…另為瞭解所屬教師寒暑假期間是否在國內,以因應突需災害防救時,召集所屬教職員回校服務之需,未兼任行政職務教師於寒暑假期間出國者,仍應向服務學校辦理報備手續。新北市教師會旋即於102 年12 月2 日函文教育局,表達不同意見(見附件7),教育局於國102年12月10日北教人字第1023200220號函復本會(見附件8),該函說明三,本局為因應學校遇有突需災害防救之需要時,顧及教師出國後聯繫不易,衍生教師未能及時辦妥請假手續之後果,或於國外突發意外需協助時學校能及時提供支援,此係基於維護教師權益之善意考量,對本局所屬公教人員申請出國案件,仍宜註明前往國家及事由,且在不影響學校教學及行政運作下,向學校報備後,再行前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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