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3月10日 星期一

依法行政、減少干預、回歸課綱本質----十二年課綱可以更好


較之九年一貫課綱,國教院所訂十二年課程總綱草案之實施計畫,顯有諸多不同之處,對此,筆者提出以下建議:
回歸課程本質、避免不當干擾
        十二年國教是否有效,端視教師之教學是否有效,眾人皆以為是;或曰,十二年國教育成功與否,端視家長能否理解認同其回歸教育的本質的意涵;亦有言之,十二年國教政策能否達到其理想,端視政府之配套是否有效與周延。上述從不同角度去看十二年國教,皆有其值得肯定之處,此亦反映出人對教育之期待甚深。畢竟教育是提升自我,促進社會階層流動的最有效工具,對於每一個家長而言,藉由成功的學校教育,促使其子女的未來有改變與向上提升的可能,這是家長的期待與社會希望之所繫。然教育成效之良窳,決非單一層面可決定,嘗試將所有期待與規範放入課綱中,認為可以畢教育之大業於一役,是討好卻背於現實的做法,十二年國教總綱草案之實施計畫,正呈現出前述之問題。
「課程綱要」,就是課程內涵架構與元素的規範,學校課程的內涵皆以之為大綱準繩,因此,課程綱要之訂定就應該要嚴格避免非教育及學習因素之外力干擾,對於課綱之項目之訂定要能禁得起批評及考驗,尤其,對於非屬課綱之內涵,實在應該敬而遠之。十二年總綱草案實施要點要求「教師每年至少公開觀課一次」、「學校家長會應成立家長學習社群」…皆非屬課綱之內涵,更與課綱之實施無關,為維繫課綱之本質而不被其他因素分割破碎,應直接刪除。
                進一步言之,教育基本法已敘明,教師專業自主權應尊重,學生之學習權應保障,意即,要避免非專業的意見對教育造成干擾,老師的專業自主維護不在於單純為維護其職業上的權力,而是為了維護學生不要受到不當的行政干擾與外力的影響,一旦老師的專業自主的防線潰堤,教育就成為國家的機器與政治的工具;一個老師為了工作權的維護而只能唯唯諾諾、照章行事,不願對教育政策提出諍言,如何能期待教師能培育出具有批判思考能力的下一代。經師易得、人師難求,今日淺薄地以消費心態觀乎師生之互動,將學生之成就視為教育之產物,將教師之啟迪化育視為生產工具,課予教師無過失責任,以簡單地觀課決定教師教學之良窳,只能促使教師專務於美化教學演示,勠力經營於成果展示,將提攜化育之師生相處扭曲成顧客戶至上的消費行為。
                課程綱要即是針對課程內容的根本原則,欲以所謂配套措施,強加非課程之其他事項,造成之影響,輕者,僭越了課程內涵的分際,重者,毀壞教育制度框架。     


課綱訂定應受法律規範
       高級中等教育法第43條,「中央主管機關應訂定高級中等學校課程綱要及其實施之有關規定,作為學校規劃及實施課程之依據中央主管機關為審議高級中等學校課程綱要,應設課程審議會」另依國民教育法第8條,「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之課程綱要,由教育部常設課程研究發展機構定之。」「全民國防教育」之課程內容及實施方式即雖依全民國防教育法第七條,由教育部訂定「各級學校全民國防教育課程內容及實施辦法」,但其既為中小學課程,即應以高級中等教育法及國民教育法為依據,符合課程綱要訂定之規範;換言之,教育部擬定「各級學校全民國防教育課程內容及實施辦法」應依法律保留原則,同時受到全民國防教育法、高級中等教育法、國民教育法之規範。
       此外,課程綱要屬於中央法規,應依母法律授權的目的、內容、範圍而訂定,諸如教師專業發展、家長會運作等內容,實非屬課程綱要之內容。課程綱要內容之落實等措施,應分別依教育基本法、國民教育法、高級中等教育法、教師法中規範之;將非屬課程綱要內容之訂定於課綱中,逾越法之授權、超越母法、皆是以行政優位踐踏國會之立法權;又教師之專業發展,已屬教師工作之權利義務事項,教育基本法第8條,「教育人員之工作、待遇及進修等權利義務,應以法律定之…」換言之,法規牴觸法律者無效與教師工作之權利義務事項, 屬於法律保留事項,相關內容屬於國會之權責,不該由教育訂定。

    不外加節數、減少干預、規劃配套以落實課程彈性
       1.支持課綱草案增加課程彈性的規劃原則,以確保學生多元學習的管道;學習族群語言是展現對人權的尊重,因此將新住民語文列入本土語文是符應社會組成日趨多元的人性化趨勢,但在不同學習領域(科目)節數會相互排擠的影響下,不宜將國中本土語文的學習列為必修。        
        2.為落實國中小彈性學習課程的實施,應記取九年一貫課綱中彈性課程未能落實的前車之鑑,應在課綱中明確規定主管機關之權責,並限制主管機關不得統一規定「彈性」課程之實施方式,以落實學校本位實施彈性課程之原則;因之,對於教科書審查與選用,應明文禁止主管機關之干預,以避免北北基「一綱多本選一本」、或是台北縣「活化課程惡性加課」等濫用職權干預學校教育現場之悲劇重演
       3.高中課程降低必修學分,增加選修學分後,應該針對學校實施之經費與空間,另擬相關經費配套,逐年實施,以求落實學校必、選修課程實施之自主規劃並與大學合作、規劃預修課程,提供多元進路,激發學生潛能。


綜上,為達成十二年總綱的合法性、完整性及有效性,國教院應遵守法制、回歸課程本質,儘速修正課綱草案。


1 則留言:

  1. 阿信老師您好,
    因本公司欲協助建置一式以科學調查為主題之網站,
    其中一個章節將介紹"河川侵蝕與堆積的作用,
    想請問老師,能否引用於「阿信老師的教室─河道實驗」篇章的照片。
    再麻煩您回覆下列信箱。謝謝您。
    syuanjia@sunhg.com
    余小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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