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如下觀點切磋:
1. 專任教師能否於下班後或寒暑假兼任永齡課務?依函文所示,學校老師利用非上班時間兼上永齡課務, 應已無違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三十四條之規定。又依兼公立各級學校教師兼職處理原則,永齡基金會屬「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為教師可兼職之範圍。
兼任行政工作教師及一般教師,利用下班後及假日擔任與職務無關之民間文教機構或補習班演講及授課是否違法疑義。
教育部93.9.10台人(二)字第0930117245號函
一、 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專任教育人員,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不得在外兼課或兼職」。查多元入學方案實施後,學生升學管道除考試外,亦可視其在校藝能學科成績優良甄審保送入學,為避免產生師生間成績利害關係之疑慮,本部七十六年四月二十日臺(七六)人字第一六九五四號函有關公務人員利用休假在自家指導學生書法並酌收費用,不在公務員服務法第十四條所稱不得兼任他項公職或業務限制之範圍,部屬機關學校教職員參照辦理及本部六十六年十二月二日臺(六六)人字第三五四○三號函為配合經濟建設及增進國民就業智能,技術職業科專科教師在技藝補習班兼課得酌予放寬之規定,已於八十九年七月七日以台(八九)人(二)字第八九○六八五三三號通函部屬學校、各縣市政府停止適用在案。
二、 惟為使音樂等藝術人才得從小培育並鼓勵終身學習,經本部再邀集各縣市政府、學校研商後,以九十一年七月十二日台(九一)人(二)字第九一一○○一六六號令規定:「為使各類人才得從小培育並鼓勵終身學習,專科以上學校專任教師得於課餘時間在家實施三人以下學生之課業輔導,惟與受教學生的在校成績應無利害關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部分仍維持現行規定,或由各地方政府參照辦理或依地方制度法有關自治事項自行規定,惟受教學生應為非本校學生。」
三、 「補習及進修教育法」於八十八年六月十六日修正公布後,有關補習班之設立、變更或停辦(含師資)等應遵行事項之管理規則,已回歸至各縣市政府權責,由各縣市政府對補習班師資聘請之相關規定明定於補習班管理規則中,並加強督導。
2. 寒暑假兼課節數是否有限制?永齡希望小學暑期上課,應屬非經常性之短期課程,教師之兼課時數,准予不併在一般兼課計算。
公立各級學校專任教師兼職處理原則
五、教師兼任職務以執行經常性業務為主者,其兼職時數每週合計不得超過八小時。
非經常性之短期訓練班、其教師兼課時數疑義
教育部64.12.30臺(64)人字第34967號
職業學校為配合社會需要,辦理非經常性之短期訓練班次,其訓練時間在兩個月以內,以夜間部授課為主者,教師兼課時數,准予不併在一般兼課時數計算。
3. 兼上永齡之課務是否需校長同意?依成績考核辦法,若未經校長同意而在外兼課兼職是會受處分,另外,亦有部分學校將兼職的規範訂在聘約中,要求老師須獲得校長同意才能兼課或兼職。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
三、在同一學年度內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留支原薪:
(四)未經校長同意,擅自在外兼課兼職。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記過:
(七)在外補習、違法兼職,或藉職務之便從事私人商業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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