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稅後,不再有所謂的「編餘節數」的減課,取而代之的是以編列經費的方式補助各校「協助處理校務減課節數」。
教師法第27條略以「各級教師組織之基本任務,其中第二項:與各級機關協議教師聘約及聘約準則」。依照「台北縣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聘約準則暫行要點」第十條(任課分配):教師授課科目應依課程標準,以專業專才即公平原則妥適編排。授課時數由學校依據法令及員額編制(含兼任、代理代課教師、行政人員及特殊班之相關專業人員)、與學校教師會共同製定編配原則,經校務會議議決之,修改時亦同。
因此,不管有沒有課稅配套,各校之「課務編配」本應與學校教師會共同製定編配原則,且在校務會議中議決。
然而,台北縣教育局於93年6月1日以行政指導方式(或命令)行文各校「課務編配小組設置要點」(北府教學字第0930420961號函),供各校參考。縣府之「課務編配小組設置要點」雖載明依據國民教育法第十條(國民教育法第十條即為國民小學設校務會議議決重大事項),及前項「台北縣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聘約準則暫行要點」所制定,然以行政規則或行政指導之方式,似乎就有違教師法中應與教師團體商訂「教師聘約」精神。
與教師團體商訂關聘約已凌駕了國民教育法賦與教師參與議決校務重大事項的權利,及遵照依照教師法應與教師團體商訂「教師聘約」的精神。
縣府之課務編配小組設置要點,在「兼任行政教師代表」與「教師代表」之比例上,顯然未能反映出學校成員組成的比例,以至於往往「少數」能替「多數」決定,製造校園中的不穩定因素。
要點中又規定:「課務編配小組會議結果由校長核定後實施。」顯然與國民教育法賦與教師參與議決校務重大事項的權利不符;儘管課務編配小組之設置要點需經校務會議通過,且該要點補充規定中明定「課務編配小組應擬定課務編配原則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然而,如此疊床架屋,造成基層學校行政人員與非行政人員各自選擇性的解讀。
況且,課務小組須擬定課務編配原則的敘述僅於補充說明列出,實際上許多學校在行政強勢的主導下,根本無視於此補充說明。
最重要的是,課務編配小組須針對校內之「編餘節數」進行討論,但是課稅後已無「編餘節數」,須要實際討論的是「協助處理校務減課」,明顯已不合時宜!
強烈建議新北市府發文廢止此設置要點,尊重教師聘約準則之規定,讓課務編配能直接重回校務會議議決。
要點中又規定:「課務編配小組會議結果由校長核定後實施。」顯然與國民教育法賦與教師參與議決校務重大事項的權利不符;儘管課務編配小組之設置要點需經校務會議通過,且該要點補充規定中明定「課務編配小組應擬定課務編配原則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然而,如此疊床架屋,造成基層學校行政人員與非行政人員各自選擇性的解讀。
況且,課務小組須擬定課務編配原則的敘述僅於補充說明列出,實際上許多學校在行政強勢的主導下,根本無視於此補充說明。
最重要的是,課務編配小組須針對校內之「編餘節數」進行討論,但是課稅後已無「編餘節數」,須要實際討論的是「協助處理校務減課」,明顯已不合時宜!
強烈建議新北市府發文廢止此設置要點,尊重教師聘約準則之規定,讓課務編配能直接重回校務會議議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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