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3月31日 星期六

原來年金改革不過是重武輕文的戲碼


一樣改革,兩樣情,教育淪為祭旗的犧牲品
    原本宣稱要「救亡圖存」的年金改革工程,雷霆手段走到軍改方案時,沒想到竟然上演「加碼送」的戲碼!蔡政府喊得價天響的「公平正義」、「基金永續」,對照去年強行通過的公教年改新法,6月底端出「55+2」的軍改草案構想,給國人的感覺就是「蔡政府推動年改只會柿子挑軟的吃」!
    多數教師,皆願意以認真的態度看待年金改革,身為公部門的受僱者,我們僅要求政府不可將年改的責任轉嫁給受雇者;但蔡政府為了展現其年改意志,放任社會對立氣氛瀰漫,倉促的在106年6月前強渡關山,陸續通過公教人員年改方案,讓基層公教人員士氣大損。如果107年3月提出「軍人退休俸其俸率從百分之四十到七十,調高到百分之五十五到八十五」軍改方案的主其事者,可以說是為了「有利國軍招募、穩定退役人員生活」,那一年前激烈討論的「起支年齡五十八、給付費率….,分別調降為百分之三十至百分之六十二點五」的公立學校教職員年金改革新法,就是拿國家的教育來為年改祭旗。

一個亂砍、一個加碼,改革說法難以服人
政府最新的軍人年改方案,將軍人退休俸其俸率從百分之四十到七十,調高到百分之五十五到八十五。林萬億並指出:「政府考量的原則沒有改變,包含照顧中低階軍士官、有利國軍招募、穩定退役人員生活,以及政府財務可負擔、社會可接受的原則。」而去年6月通過的公立學校教職員年金改革則規定:「起支年齡五十八、給付費率直接以退休所得上限調降,以退休年資15年至40年,分別調降為百分之三十至百分之六十二點五,優惠存款二年結束…」兩相對照,同屬退撫基金,費率相同,對軍人要反向加厚,20年竟從40%加到55%(公教則為37.5%),教師要宰就宰,毫不疼惜。這到底是年金改革還是募兵募將獎勵方案?

軍改考量國軍招募固然有理,但差別對待的真正原因是槍桿子?
社會本就是不同職業類別共同存在的集合體,國家法人為維持政府機制之運作,在特定職業上給予限制,但也必須相對地給予其應有相對的保障。我們尊重政府尊重國家安全、考量照顧國軍退役人員生活,鼓勵現役軍人長留久用的軍人年改目標;但對於同樣是公部門的雇主而言,對於「軍人」及「公教」實在不應該有相反的做法。何以致之,難道是重武輕文,考量槍桿子才是政權安定的基礎?

宣稱公益改革的正當性已蕩然無存
年金改革工程,本係應以促進各職業類別間之相互理解,並以此理解為基礎,進一步就不同職業類別的年金制度調整;此次年金改革,政府將政府責任轉嫁給公部門受僱者做為起手式,但卻在考量其政權安定性的前提下,做了一百八十度的轉彎,在此提醒蔡政府,年金改革如果只是政府說了算,就請立刻放下公益的改革大旗,先向公務人員與教師道歉,並重新調整年改方案。

課程發程委員會的運作應尊重教師專業自主



前言
學校課程發展規劃及推動要能因應各該教育階段教育目標,考量學校所處地域,並配合學生身心發展。因此,欲建構合於學校課程發展願景之課程目標,實須透過校內教師專業對話,藉由課程發展委員會之運作,精進學校之課程設計發展,以保障學生之學習品質。學校課程發展委員運作之成效,實係於教師專業自主原則的得否具體實踐。因此,課程綱要內容中的相關規定,或主管教育機關就課程發展委員會之運作所為之行政指導,其與教師專業自主之競合或優先序位,實須釐清辨明,方得彰明學校課程發展委員會之功能。

教師專業自主的意義與目的
  教育基本法第8條第1項及第2項分別規定:「教育人員之工作、待遇及進修等權利義務,應以法律定之,教師之專業自主應予尊重。」「學生之學習權、受教育權、身體自主權及人格發展權,國家應予保障,並使學生不受任何體罰及霸凌行為,造成身心之侵害。」蓋,教師之專業自主,並非基於對教師自身利益,乃係基於教育工作的特性,為了學生利益而存在。中小學生心智發展尚未成熟,難以期待他們可以獨立思考判斷,在此階段教師的教育任務主要在協助學生人格的自由開展。為了達成這個教育任務,必須仰賴中小學教師全心投入師生互動的過程,而營造此過程的自由多元開放空間,就是教學自主(自由)保障目的[1]

課程綱要的目的與限制
  就高中及國民中小學教育階段而言,國家有義務提供教育之機會,讓人民之人格能透過教育而獲得充分之開展,國家機制是服務人民,人民是受教育的主體,而非國家權力運作下的客體[2]。我國課程綱要之內容包含基本理念、課程目標、核心素養、科目與學分數、學習階段、課程架構、實施要點,其對於國民受教育權、教師之教學自主、學生之學習權以及教科書出版自由等均有所影響。
課綱依其內容不同應區分為「具法拘束力」和「作為指導建議性文書」不同型態之兩大部份,前者如各教育階段核心素養具體內容、課程類型與科目劃分、高中畢業必要學分數、授課時數、學習評量等部份具法規命令之性質;而有關各科教學內容之規定,為避免國家公權力過度介入教育之實質給付內容,應將其性質定性為指導建議性之規定,亦即應屬訓示性規定,方為妥適[3]。亦即有關涉及學生權利、義務的事項,如選修科目的規定、修習學分數、畢業學分數的安排,影響學生權益屬於法律保留部分,方得以對學生產生一定之拘束力,並應至少制定於法規命令層級。若為細節性、技術性的事項,如教學內容、教學方法、教材等相關專業事項,則保留較多的彈性[4]。進而言之,課程綱要中有關學生受教權、教師教學自主及教育自由有關之重要事項,應屬法律保留事項[5];課綱中就前揭事項規範具有法規性效力的也僅涉於權利義務有關範圍[6]

教師專業自主的防禦權
落實課程發展委員會運作是實踐教師專業主的第一步,教師並非國家的執行機關,他毋寧是創造力、自由且獨立的教育者地位,而由此地位的憲法保障,去協助並促進學生的人格自由開展。就此而言,教育基本法中賦與教師教學上的專業自主權,實係透過教師的教學自由保障,進而保障學生為主體之教育基本權。
國民教育法第8條第1項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應訂定國民中小學課程綱要及其實施之有關規定,作為學校規劃及實施課程之依據;學校規劃課程並得結合社會資源充實教學活動。」高級中等教育法第43條第1項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應訂定高級中等學校課程綱要及其實施之有關規定,作為學校規劃及實施課程之依據;學校規劃課程並得結合社會資源充實教學活動。」因之,課程綱要的之內涵,就法律授權之內涵而言,實僅限於學校規範之實施課程之依據,至於教師教學方式、專業自主、學習評量之等應為法律保留事項,則不應被涵攝於其內。亦即,若有關課程綱要中就有關教師專業領域之事項時,則應尊重教師的專業自由自由。
另一方面,教師透過教師集體共同參與學校課程發展委員會之運作,使學校整體課程發展之推動,能透過學校內部教師專業意見形成的民主程序,進而達成課程推動發展之任務與功能。此亦為教師專業自主權,透過教育專業上的自治參與,形成學校自由、多元、開放的專業空間。十二年課綱總綱中即規定:「學校為推動課程發展應訂定『課程發展委員會組織要點』,經學校校務會議通過後,據以成立學校課程發展委員會。學校課程發展委員會下得設各領域/群科/學程/科目教學研究會。學校得考量學校規模與地理特性,聯合成立校際之課程發展委員會。」亦即,在促進學校受教權利基本權達成之前提下,教師教學自玊及透過課程發展委員會的組織自治,是教師專業自主實踐,亦是落實學生基本權的防禦權。

結論
課程綱要中有具法規範性範圍的部份,應只限於有關學生上課學分數,領域課程等涉權利義務具體規範之範圍;至於教師專業發展、教學自由等部份係屬法律保留事項,亦非依國教法及高級中等教育法授權訂定之範圍,學校就課程發展之推動與實施,應係在尊重教師專業自主的前提下,以積極維護學生受教權益為要旨;進而言之,教師應具體透過組織自治,形成專業共識,積極參與學校課程發展委員會之運作,亦有能力以專業述實踐抗衡偏重管理思維的不當干預。



[1] 參見許育典(2016)教育行政法,頁312,臺北,元照。
[2] 參見李惠宗(2014)課綱微調案平議,頁60,載於月旦法學教室第140期,20146月。
[3] 李仁淼(2017)教育法與教育人權,頁143,臺北,元照。
[4] 卓育欣(2012)高級中等學校課程綱要法律位階之研究,國立臺灣師範大學課程與教學研究所碩士論文。
[5] 李仁淼(2017)教育法與教育人權,頁137,臺北,元照。
[6]  「洗腦行不行?—高中課綱微調之合法性」座談會,頁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