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報載民眾爆料教師申請育嬰留停及侍親假過長,而有政府官員評價「合法但不合理」一事,個人以為,教育主管機關的相關談話,不只打擊學校教師士氣,更有歧視學校工作者之嫌,此種情形顯示公部門主管,對追求職場上性別地位實質平等的認識仍嫌不足。
留職停薪制度設計是穩定工作職場的社會政策,是文明社會的進步立法。對當事人而言,依法使用「留職停薪」的制度設計,去善盡家庭責任,都是有其不得已的必要考量。容或有可能引起爭議的個案,行政管理本就有准駁之機制,何來「合法但不合理」的質疑?
社會大眾對保障工作權的制度設計,應該給予肯定;行政機關的主管或民間企業的管理者,面對員工申請留職停薪,更應予以體察包容,進而支持協助,才能形塑已開發國家文明的人道工作環境。教育行政機關尤應率先為國家勞動職場之先驅,以期引領社會向上、向善發展。
對此,提出以下數點見解,期許促進社會大眾能對此現象的理解與包容。
一、善盡家庭責任的原則下保有工作權是最基本的保障
面對少子化及高齡化的社會現況,在職工作者,往往必須同時負擔育幼及扶老的責任,以善盡其為人父母及子女的角色。因此,性別工作平等法乃有受僱者於育嬰留職停薪期滿後,申請復職時,雇主不得拒絕之規定,以保障受僱者之工作權益。教育人員本就是整個社會體系中的一部,教育人員亦有保障工作權及照顧好家庭成員的需求,就此點而言,教育人員與其它職場的受僱者,並無任何的差異。
二、對教育工作者的差別對待其實等同於是工作歧視
教育人員留職停薪期間必須停止支薪、亦無累計工作年資,僅於復職時可恢復原職,對於留職停薪的當事人而言是相當不利的;再就,當事人留職停薪期間,其職務亦有專人完整的代理,並未影響其它同事及學生的權益;動輒以教師留職停薪期間影響學生受教權益,或是留職停薪阻礙師資新陳代謝,,實質上是以超乎法令的相關規範要求教師,更是對教育工作者的不公平對待及歧視。
三、合理才能合法、合法自是合理
就申請程序而言,教師申請留職停薪必須符合一定要件,亦須由學校進行裁量判斷,方得依法申請;個人主觀認定符合要件,並不表示能夠准予留職停薪;如果是資格要件不合理,自亦無合法核可的情形,反言之,合法核可的裁決,自是有其合理的判斷依據。若真有不合理卻合法的裁量時,又豈能歸責於教師個人。就法令是否合理而言,則僅是對立法政策的評價,或是對於促進工作平等措施的具體條文有不同之見解而已。如果銜責推動國家法令的官員,對「留職停薪」的制度設計仍存有是錯誤立法的思維,那是令人憂心的。
個人以為,教師也有照顧家庭責任及保障工作權益的需求,此種最基本的保障對待,應該無分受僱者工作之性質;就基本工作權益部份,教育工作者實在無法承受主管機關有超乎法令規範的不合理期待;唯有公部門儘早致力於職場工作平等措施之推動,才能期待建立無職業歧視的社會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