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學校老師開車上班至學校須收停車費,主要是以學校校園屬於「開放空間」為論點:學校之停車場屬於公共財,在符合「公平」及「效率」的使用原則下,應針對使用者進行收費。
然而,學校係以學生為服務對象,學校空間是教師落實教學,推動學生學習活動的實踐場域;學校的教育人員,對學校空間之的「使用」,是為達成學生學習任務而「使用」;這樣的「使用」與所謂公共財之使用公平性,應有所區別。
相較於一般所認知之眾人皆能有權且能共享與使用之開放空間,學校內之場地使用,則有相對的限制。在學生在校的時段,對於學生、教師、學校工作人員之外的其它人員,則有一定規範,如家長連繫需求或有業務洽公者方得進入,此時,學校就不屬於眾人皆有權進入之公共空間。而非上課時段,在不影響學校正常校務運作、教學活動及校園安全之情形下,開放學校空間,供社區民眾使用,則有助於學校社區化,並促成學校空間與社區民眾融為一體之積極意義。
對於新北市及台北市要求各級學校須落實「使用者付費」原則,要求學校老師校內停車須收費;筆者認為,必須釐清學校人員使用停車位與公眾使用停車位之差異及需求。首先,老師使用學校之停車空間,主要是為了到校進行與教學有關活動,緣於老師居住位置與學校遠近有別或是學校週邊現有交通狀況或可利用大眾運輸設施不同,因而有駕車或騎乘機踏車之需求,因此,有使用學校之停車空間的需求,教師此種因必須至工作地而使用學校停車空間,與公眾共享停車空間之情況顯然不同;
其次,老師受雇於學校,學校或許並沒有提供老師上班時間停車位的義務,然而,上班時間停車位的提供實與受雇者工作條件有關,學校有義務提供一個安心的工作環境,讓老師可以專心致力於教學活動進行。每月增加支出多寡的感受,或許因人而異,但長期而言,確實是一筆可觀的額外支出;再者,由於校內停車需收費,老師則有可能於每日上班時,為尋求較便宜或是免費的停車位置,而增加了準時上班的壓力;況且,若停車收費按時計算,老師則不得不儘量減少在校內的工作時間,對學生的學習未必有利。政府應忠實反映民意,但政府亦是公立學校教師及學校工作者的雇主;任何政策的決定及實行,實應在「反映民意需求」及「合理對待受雇者」這二者間取得平衡;進而言之,學校應積極維護老師及學校人員安定的工作條件,進而提升學校教育的成效。
因於規費法之規範,新北市政府訂定學校機關各項場地之收費訂出收費標準,要求學校依收費基準訂定收費表,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場地收費高於或低於收費基準者,應報經教育局核定;換言之,學校之場地收費,雖有一定基準,但仍需經校務會議討論,且讓各校有因地情況不同而有調整的可能性。對於學校停車空間之使用收費與否、對於不同時段或對於不同對象收費樣態,看法見仁見仁,透過校務會議包含校長、全體專任教師或教師代表、家長會代表、職工代表之充分討論,或許是一個彙整共識,尋找適當做法的一個較佳選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