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4月14日 星期六

不得強制教師兼課超鐘點上課


    為減少行政工作流程,許多學校乃於課發會以議決方式要求老師須超點兼數,乃至第一線老師敢怒不敢言。事實上,第一線教師有必要釐清相關規定及問題,方能據理力爭,維護應有的工作權,茲提供以下幾點分析以供參考。
  一、課發會無權決定教師之超鐘點節數:
    ()依教育部九年一貫課程實施要點第三點第一項略以:各校應成立「課程發展委員會」,下設「各學習領域課程小組」,於學期上課前完成學校課程計畫之規劃、決定各年級各學習領域學習節數、審查自編教科用書及設計教學主題與教學活動,並負責課程與教學評鑑。另依新北市國民小學教師每週授課節數實施要點第六點:教師兼任行政及學校發展需要業務者,由學校視實際情況在可彈性運用節數範圍內,經校內課程發展委員會討論後,得酌予減授每週授課節數。並依北教國字第1001905421號函說明二第五點略以:各校因應教師課稅,應召開課程發展委員會依上開實施要點之規定進行討論並確定每位教師的超鐘點節數。爰上,決定各年級各學習領域學習節數係為課發會之主要功能之一,課發會無權決定授課節數多少;另,新北市政府教育局僅授權課程發展委員會討論「各校可彈性運用節數之減課」,並「核算教師每週基本授課節數之超鐘點節數進行討論及確定」,俾作為教師支領超點之依據,完全無要求老師須超鐘點兼課之規定。
()暫且不論教育局以行政規定之方式規定各校開發會討論授課節數諸事項,顯然與教育部所訂九年一貫課程實施要點中課程發展委員會之功能不符,且違背教師聘約準則之精神。(按:89.5.16北府教一字第176787號臺北縣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聘約準則暫行要點第十點:教師授課科目應依課程標準,以專業專才及公平原則妥適編排。授課時數由學校依據法令及員額編制((含兼任、代理代課教師、行政人員及特殊班之相關專業人員)),與學校教師會共同制定編配原則,經校務會議議決之,修改時亦同。)由前項敘述可知,課發會無權決議並強制老師必須在基本授課節數外兼課。

  二、授課節數係攸關教師之工作條件
()課稅後之基本授課節數:依新北市國民小學教師每週授課節數實施要點規定(略以)國小教師每週基本授課節數,學校規模在六十班以下者,主任二節、組長八節、導師十六節、科任二十節() 學校規模在六十一班至九十班者,主任一節、組長六節、導師十六節、科任二十節。另依本要點第六點教師兼任行政及學校發展需要業務者,由學校視實際情況在可彈性運用節數範圍內,經校內課程發展委員會討論後,得酌予減授每週授課節數。教師兼任行政及學校發展需要業務者,其減授課節數之授課節數,均視為該教師之每週基本授課節數
()教師上課節數多寡攸關教育品質,亦是身為勞動受雇者之工作條件;在未經教師個人同意,逕以課發會決議要求教師兼授超過基本授課節數外之課程,不僅未得法之授權,且顯然違反勞動人權

  三、可減課節數的不確定性
()可彈性運用節數:各校依編制數、學生應上課節數及教師依每週基本授課節數後精算之「編餘節數」(可能為正值或負值,本校上學期為正值)加上教育局補助各校之鐘點節數。(101學年度尚未發文)
()2688增置教師:經過多年爭取,並以增置教師之設置須符合教育部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增置國小教師員額實施要點之目的(略以):有效減輕國小教師之工作負荷。首次納入本校100學年度協助校務減課節數中討論;然於100學年度下學期教育局卻將其挪用並支應課稅後之鐘點費。但依教育部臺國(四字)1010058788號函指出:增置教師補助經費應專用,不得挪用填補縣市政府原因支付之人事費。因此,新北市政府是否會於101學年度進行調整,尚須進一步了解。
()活化課程增加之編制:101學年度之預算已過,然教審會尚未審核,暫依100學年度計畫觀之,編配教師人數每班1.7人,扣除活化課程增加之上課節數後,其編餘節數依規定得優先降低級任教師授課節數。

  四、課稅後活化課程實施方式及性質須釐清事項:
()為符合100學年度新北市公立國民小學多元活化課程實驗計畫朝向多元化及社團化的辦理方向,並符合家長教育選擇權。去年度於課發會經過數次討論後漸漸認知須「協請級任老師、科任老師共同協助」,方能統一於週三下午辦理實施,落實家長選擇權,經過不斷地與各學年協調後達成了一定程度的共識後,在之後的課發會中就此方案進行實施方向之討論並修訂計畫及問卷後,教務處方能於1006月份完成學生參與調查及規畫師資人力,並順利於100學年度集中於週三下午辦理,其中開設課程包含級任老師的之多元學習課程、科任老師辦理的英語補救教學班及社團。101學年度若仍必須辦理活化課程,即便考量符合家長選擇權的前提下實施,仍應尊重各學年每位老師的意見
()101學年度教師兼課節數不得超過6節,活化課程的節數是否屬於兼課節數,若屬於兼課節數,所得必須課稅;然其性質顯然為課綱外之課程,應屬課後鐘點費應列入加班費不必課稅;另外,若可否列入基本節數,老師可選擇上活化課程而少上正式課程以達到基本授課節數的規範嗎?問題未能釐清之前,要求老師進行選擇上或不上,其實只是形式的尊重而已

五、符合學生受教權益,應落實國教精緻化,降低教師教學節數為原則100學年度下學期,為達到上、下學期授課老師減少變動的情形下,並考量重新排課造成行政工作的負擔,感謝全校老師的幫忙,大部份老師都願意直接原課原上,實際執行的情形是全校以原課原上為原則,但進行小符調整。101學年度,依教育局1001229日北教國字第1001905421號函說明二()略以:倘校外兼代教師招聘不易,未能完全滿足,基於保障學生受教權,仍得依規定聘任校內外合格教師兼代課。意即,應優先考量徵選合格鐘點教師,增加青年就業機會,其次才考量以校內老師兼課。若逕以增加老師之兼課節數規畫,雖於行政工作簡化有利,卻不利於教師備課,反而有違維護學生受教權之意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