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8月31日 星期五

認識團體協約的基本精神—從教師兼授超鐘點談起



為解決課稅後教師固定教學節數所衍生剩餘節數聘任鐘點教師或教師兼課超鐘點上課可能產生的問題,新北市政府教育局針對「新北市國民小學教師每週授課節數實施要點」,於北教國第1001905421號中函說明二第五點(略以)敘明:各校因應教師課稅,應召開課程發展委員會依上開實施要點進行討論並確定每位教師的超鐘點節數,俾作為爾後上開教師支領超鐘點費之依據。此一做法,主要是以一個原則,容許各校「因校制宜」之差異性,以求能各校能在獲得共識的前提之下,解決各校剩餘的學生應上課節數,值得肯定。然而,市府又另訂「新北市101學年度國小教師授課節數實施注意事項」四()(略以):各校教師依據上開規定授課,所餘節數優先請校內教師兼課,個別教師如特殊情形未能兼課,經課程發展委員會討論及校長核定後,得不超鐘點。
此一注意事項,有甚為不合理之處,其一,兼課勢必減少老師備課的時間,老師能否兼課必須依據老師個人意願,能兼課或必須兼課才應為「特殊情形」,不兼課應為「正常情形」,注意事項中所謂的特殊情形,難道是指提出的老師無法勝任教學嗎?其二,注意事項的規定,似將課發會透過合議制行使的權力限縮,另行賦予校長有所謂的「核定」權,顯然並未有任何法之依據,應屬市府的行政指導。依照行政程序法,所謂行政指導,謂行政機關在其職權或所掌事務範圍內,為實現一定之行政目的,以輔導、協助、勸告、建議或其他不具法律強制力之方法,促請特定人為一定作為或不作為之行為。行政指導不具有法律上的拘束力或強制力。
在此,暫不以行政規定與行政指導之競合、或是合議制與行政裁量之優劣之角度,檢視此一問題。筆者認為教育局原來採原則開放性的態度,轉變為容許行政裁量取代的態度,似乎反映出沒辦法相信學校行政端有足夠的能力透過民主的機制,解決問題;或者也可能是因為部份學校行政端認為與其花功夫討論不如直接規定來得「有效率」,因此,不斷地向局端要求有更「便宜行事」的做法,不管原因為何,究其成因莫不是害怕「談」、害怕「協商」。然而,現今社會大眾對教育人員專業化的要求日益增加,隨之課與教師的責任也更形加重,教師對自我的專業自主權意識就自然就日益提升,為了促進學校組織績效的提升,同時加強教師專業化的實踐,有必要就強化組織內的溝通,以求相互理解,化解矛盾,方有助於創造有利的教學環境,提升學生學習成就。事實上藉由共同參與決策的,不只是賦與每一個成員對決議執行的責任,也是提高成員對學校經營的信任感。尊重校內民主機制的運作,如校務會議、課發會、教評會的運作,或能形成共識,營造和諧的學校氛圍,若仍有爭議存在,「團體協商」適提供一條化解爭議形成共識的管道。
團體協約法第6條第1項規定:「勞資雙方應本誠實信用原則,進行團體協約之協商;對於他方所提團體協約之協商,無正當理由者,不得拒絕。」教師法第16條第6項規定:「教師之教學及對學生之輔導依法令及學校章則享有專業自主。」同法第27條第一項(略以)各級教師組織之基本任務如下:一、維護教師專業尊嚴與專業自主權。二與各級機關協議教師聘約及聘約準則。」。「協商」、「協議」其實皆有法之依據,學校行政或教師也應在法之依據上行事,現行部份學校在某些議題上,拒絕與學校教師會溝通協議,或是在對於不久的將來即將進行之「團體協商」採取消極面對的態度,其實應是對協議或是「團體協商」的基本概念認識未深。
面對學校多元紛雜的聲音,有些意見或許與學校行政端立場不同,但是有可能是有利於組織不同聲音的整合;有些意見或許是無反省性的行為,只是傾向於相互攻擊;有些意見是推卸責任的藉口,無助於提升組織績效;有些意見則可能是督促行政反省,強化行政作為;也有一些意見可能正可促進組織內部專業化的要求;不同的意見,如何整合?透過協商給受僱者發言權,而僱主只需與一個「集體聲音」來談,而不是想像中的必須一個一個與每個人談,面對幾十個或上百個人的聲音。換言之,當校長願意與教師會談或是必須依法工會協商時,教師會或工會也必須透過自己專業組織的運作形成內部的共識,校長只要面對一個對象,進行協議協商。
另一方面,透過協商可以形成一個明確的運作方式或是管理方法,行政規定通常只是原則性的規範,無法因地制宜,詳細規定所有的細節,適合所有不同的學校,透過團體協商,適能補足行政規定的不足;也就是透過協商機制,容許原則下的差異,找出適合該校的遊戲規則。以本文前述教師兼課的相關規定,其實不只大家對於教育局的措施不諒解,對於市教師會未能爭取到符合該校或部份教師的意見也不滿意。以教育局的規定而言,如果規定的「太細」,很有可能造成不同地區或規模學校反而窒礙難行,動輒要求局端進行解釋;而「教師兼課與否的適當性」,其實仍有許多不同意見的論述,市教師會也無法越俎代庖替每一位老師決定老師個人的意願與判斷,只能在一定的原則下爭取每位老師專業自主的空間。依此,各校若能尊重各校教師會的主流意見,再利用課發會的民主機制,定能凝聚校內所謂兼課問題的共識,實在不須要以所謂的「行政裁量」決定該怎麼做,僅僅簡化了共識形成的機制,卻傷害了教師與行政間信任關係。
共識形成有無可能?社會學者哈伯瑪斯認為「理想的溝通情境」的營造,必須要滿足「可理解性」、「真實性」、「真誠性」、「適切性」,雙方的關係建立在「一般性的對稱要求」,也就是平等的關係,共識的形成方為可能。「團體協商」正是使雙方有「適切性」可遵守的法律及規範系統,團體協商的雙方若能「真誠」的進入制度中,運用雙方「可理解」的溝通方式、就「真實的」議題進行,這時,就會發現,協商討論的重點是「議題」,而不是「對手」;潘世偉認為團體協商就是「集思廣益、發揮創意,找出可容許的差異性,以達到向對方靠近的目的。」對「團體協商」有了正確的概念性,方能正確看待、勇於面對,協商雙方積極努力地營造更和諧的校園環境而努力。


2012年5月7日 星期一

以精緻國教為目標,追求合理合宜的課務編配


以精緻國教為目標,追求合理合宜的課務編配                   
    101學年度起,國小教師授課節數固定,衍生超鐘點節數可彈性運用節數諸多問題,有鑑於其做法及討論機制,與過去沿用多年的課務編配小組之運作並不相同,為了讓新北市教師會夥伴能深入了解,使各校課務編配的運作與做法能夠更符合課稅後精緻國教之目的,本會針對新北市國民小學每週授課實施要點之主要內容及相關議題,提出下列數項意見供各位參考。
    首先就本市課務編配的相關依據進行以下說明:第一,新北市政府於民國101131日公告新北市國民小學每週授課實施要點,詳列國小教師每週授課節數,該要點亦明訂各校課程發展委員會賦有討論各校「可彈性運用節數可減課對象及範疇」之權責。換言之,原9361北府教學字第0930373069 號函修訂頒布之臺北縣國民小學課務編配設置要點,其主要任務《(1)討論授課節數;(2)減授課之對象》皆已被前述要點被取代,依據行政法後法優於前法之原則,課稅後新北市國民小學教師每週授課及編餘減課之相關規定,自當依前述要點;第二,依據本市「台北縣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聘約準則暫行要點」《第十條(任課分配)(略以)授課時數與學校教師會共同制定編配原則,經校務會議決議之》之精神。本會仍將積極爭取「各校編餘節數之討論仍應尊重各校教師會之意見並送校務會議決議」。

以下茲就101學年度課務編配應行注意事項,提出本會論點
一、授課節數固定:依據(101131)新北市國民小學每週授課實施要點規定:101年後,主任、組長、導師、科任之節數如表列。
學校規模
主任
組長
導師
科任
  60班以下
2
8
16
20
  61班至90
1
6
16
20
  91班以上
1
4
16
20

二、課發會無權議決並強制教師超鐘點兼課:
前項所指實施要點中明訂課程發展委員會討論「各校可彈性運用節數之減課」,並「核算教師每週基本授課節數之超鐘點節數進行討論及確定」,俾作為教師支領超點之依據,並無要求老師須超鐘點兼課之規定。各校課發會未得法之授權的情形下,若逕行強制教師超鐘點兼課,應屬無效之決議;且若決議侵犯老師之工作條件,係屬老師個人權益受損之情形,教師依法可提起申訴及行政訴訟。

三、學校彈性運用節數須於校內課程發展委員會討論議決
(一)課務編配小組與課程發展委員會成員組員如表列:

課程發展委員會
課務編配小組
成員數量
21
517
成員代表
學校行政人員代表、年級和領域教師代表、社區代表等必要時得聘請學者專家列席諮詢。
組織成員由校務會議決定。

兼任行政教師代表、教師代表(含教師會代表)及家長代表
主席
(召集)
校長
教務主任
任期
每年8/1至隔年7/31
每年5/1至隔年4/31
會議
每學年定期舉行四次,每學期各兩次
無規定
任務
1規劃全校總體課程方案。
2審查各年級各學習領域課程實施計畫。
3決定各年級各學習領域之學習節數和彈性學習節數。
4各年級應開設之選修課程。
5審查教師自編之教科用書。
6規劃學校本位教師專業成長進修計畫。
7實施課程與教學評鑑。
8有關學校本位課程發展相關事宜等。
1商議減課對象及減課多寡
2配課結果之疑義、結果送校長核定

(二)相較於過去實施多年的課務編配小組設置要點,在「兼任行政教師代表」與「教師代表」之比例上,顯然未能反映出學校成員組成的比例,以至於往往「少數」能替「多數」決定,製造校園中的不穩定因素。而依照現行課程發展委員會之成員比例中,年級及領域教師代表指由未兼行政之教師選()舉之代表,其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額之二分之一。後者,顯然較能忠實反映第一線教學工作現場的需求。

四、討論「彈性運用節數」應注意事項:為協助各校校務運作,教育局應視各校狀況,補助不足之彈性運用節數,以利各校校務推動順利,本會仍將持續向教育局爭取補足。以下分就現況各校應注意事項說明之。
(一) 充分了解彈性運用節數的來源:
1.編餘節數:各校依編制數教師可上課之節數扣除學生應上課節數。
2.2688增置教師:教育部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增置國小教師員額實施要點之目的之一(略以):有效減輕國小教師之工作負荷。然100學年度下學期教育局卻將其挪用並支應課稅後之鐘點費。但依教育部臺國(四字)1010058788號函指出:增置教師補助經費應專用,不得挪用填補縣市政府原因支付之人事費。因此,新北市政府是否會於101學年度進行調整,尚須進一步了解。
3.活化課程增加之編制:暫依100學年度計畫觀之,編配教師人數每班1.7人,扣除活化課程增加之上課節數後,其編餘節數依規定得優先降低級任教師授課節數。
4.其它各校配合增加之編制或人力:例如各區中心學校區務、成人教育中心、國際文教中心等或是組織再造後所增加科任教師之人力。
()不可自行增加「彈性運用節數」,要求老師多上課以增加編餘節數:授課節數已固定,各校可彈性運用節數,須以前項為原則。也就是說,不得有要求甲老師多上課,協助乙老師減課的情形;此為對教師個人財產權之侵害,依法可提起民事訴訟、刑事訴訟及行政訴訟等,並可針對私人或政府機關請求恢復其所受損害。各校課發會委員萬不可認為合議制的決議就是「可行的」,誤觸法律紅線而不自知。
()不得以「原課原上」逕行要求老師超鐘點上課:100學年度第二學期為因應課稅而遲來的固定節數,依教育局101111日函文指示各校課務以「原課原上」為原則,主要係考量行政作業繁複及維持學生上下學期任課教師一致所進行之行政指導,其所指原課原上,同時必須考量各校實際可運用之彈性節數。然而,一方面,教育局未能補足各校上、下學期課稅後可彈性節數之差異所造成之鐘點費;另一方面,許多學校又以「原課原上」為唯一的依據,不依下學期實際可運用之彈性節數重新調整各校減課,造成許多老師課稅後多上課而領不到鐘點費,或者是原來上學期有協助校務行政的減課,反而造成下學期無法正常領取教育部補助的兼課鐘點,影響教師權益至鉅。101學年度是新的學年度開始,課務重新編配,自然無所謂的「原課」,就無所謂的「原上」,也就不得以「原課原上」為由決議要求老師超鐘點兼授課。

五、課務編配及職務分配時程:每學年度課務編配小組須於任期結束前(每年431)完成新學年度的課務編配,5月份才啟動新學年度的職務分派,其目的即在於為避免因人設事,讓課務的分派不會因職務的差異而有所影響。101年後,課發會接續了之前課發會的部份任務,然課務的編配與職務的分派仍應避免重疊,以免造成不必要的困擾與爭議,以下就課發會、與職務分派權責不同,提醒各校應注重其會議召開的時程先後順序。
(一) 召開課發會完成新學年度課程規畫:
1.完成新學年度各年級各學習領域及學習節數,並依市府教育局國民小學每週授課實施要點所訂之基本節數,規畫級任、科任、行政之授課課程。
2.核算編餘節數及擬定減授課原則:核實各校之差異,精算編餘結數,方能進一步討論減授課原則;而減授課建議於職務分配前討論,其目的一方面是鼓勵老師協助校務給予適度減課;另一方面,減課的討論其對象應是協助的職務或工作,而不是。而次可能變數至少有三:首先,新年度編餘節數於過去不同,教育局會視不同學校之規模而酌予鐘點補助,但教育局不宜以拖待變,影響各校核算編餘節數之時程;其次,每年約6月教育局才召開教審會確認活化課程辦理與否;最後,新年度2688預算是否會挪用。
3.核算超鐘點節數及兼課人力需求。
(二) 召開職務分配會議,進行職務分配相關工作。
(三) 先行招聘兼代教師:依教育局1001229日北教國字第1001905421號函說明二()略以:倘校外兼代教師招聘不易,未能完全滿足,基於保障學生受教權,仍得依規定聘任校內外合格教師兼代課。意即,應先行招聘兼代課教師,其次,才考量以校內老師兼課。
(四) 召開課發會討論並確定每位教師的超鐘點節數:
1.前置作業:精算須超鐘點之節數及需現職教師協助之人力;調查教師兼課超鐘點之意願。
2.召開課發會討論並確定每位教師的超鐘點節數。

六、以現職老師規劃超鐘點兼課應注意之實務
(一) 前項()中所言,調查各校教師兼課超鐘點之意願,若依時程可能會於暑假期間方能調查,建議可調整至職務分派後即可先行調查。
(二) 為符合學生受教權益,應落實國教精緻化,降低教師教學節數為原則;但實務上若實屬招聘鐘點教師不易,相信全體教師仍會以營造學童最佳的學習環境為目標,努力尋求各校最妥適之狀況。
(三) 若有上述招聘鐘點教師不易的情形,應優先規畫原班課程提供級老師選擇兼任,而科老師則以同年段同領域的課程為宜。
()依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第三條(略以),中小學聘任兼任教師,應由校長就具有各該教育階段、科()合格教師證書者聘任之。中小學聘任三個月以上之代課、代理教師應公開徵選,經教評會審查通過後,由校長聘任之。由此可知,兼任教師資格雖須為合格教師,但得由校長直接聘任不需經教評會,相較於代理代課教師之規定又較為簡明。
()依新北市政府教育局101.03.20北教國字第1011380091號函(略以):公私立國民中小學專任教師兼課或超時授課不超過6節,代課不超過5節,兼課(超時授課)復代課併計不超過9節為原則。

2012年4月14日 星期六

不得強制教師兼課超鐘點上課


    為減少行政工作流程,許多學校乃於課發會以議決方式要求老師須超點兼數,乃至第一線老師敢怒不敢言。事實上,第一線教師有必要釐清相關規定及問題,方能據理力爭,維護應有的工作權,茲提供以下幾點分析以供參考。
  一、課發會無權決定教師之超鐘點節數:
    ()依教育部九年一貫課程實施要點第三點第一項略以:各校應成立「課程發展委員會」,下設「各學習領域課程小組」,於學期上課前完成學校課程計畫之規劃、決定各年級各學習領域學習節數、審查自編教科用書及設計教學主題與教學活動,並負責課程與教學評鑑。另依新北市國民小學教師每週授課節數實施要點第六點:教師兼任行政及學校發展需要業務者,由學校視實際情況在可彈性運用節數範圍內,經校內課程發展委員會討論後,得酌予減授每週授課節數。並依北教國字第1001905421號函說明二第五點略以:各校因應教師課稅,應召開課程發展委員會依上開實施要點之規定進行討論並確定每位教師的超鐘點節數。爰上,決定各年級各學習領域學習節數係為課發會之主要功能之一,課發會無權決定授課節數多少;另,新北市政府教育局僅授權課程發展委員會討論「各校可彈性運用節數之減課」,並「核算教師每週基本授課節數之超鐘點節數進行討論及確定」,俾作為教師支領超點之依據,完全無要求老師須超鐘點兼課之規定。
()暫且不論教育局以行政規定之方式規定各校開發會討論授課節數諸事項,顯然與教育部所訂九年一貫課程實施要點中課程發展委員會之功能不符,且違背教師聘約準則之精神。(按:89.5.16北府教一字第176787號臺北縣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聘約準則暫行要點第十點:教師授課科目應依課程標準,以專業專才及公平原則妥適編排。授課時數由學校依據法令及員額編制((含兼任、代理代課教師、行政人員及特殊班之相關專業人員)),與學校教師會共同制定編配原則,經校務會議議決之,修改時亦同。)由前項敘述可知,課發會無權決議並強制老師必須在基本授課節數外兼課。

  二、授課節數係攸關教師之工作條件
()課稅後之基本授課節數:依新北市國民小學教師每週授課節數實施要點規定(略以)國小教師每週基本授課節數,學校規模在六十班以下者,主任二節、組長八節、導師十六節、科任二十節() 學校規模在六十一班至九十班者,主任一節、組長六節、導師十六節、科任二十節。另依本要點第六點教師兼任行政及學校發展需要業務者,由學校視實際情況在可彈性運用節數範圍內,經校內課程發展委員會討論後,得酌予減授每週授課節數。教師兼任行政及學校發展需要業務者,其減授課節數之授課節數,均視為該教師之每週基本授課節數
()教師上課節數多寡攸關教育品質,亦是身為勞動受雇者之工作條件;在未經教師個人同意,逕以課發會決議要求教師兼授超過基本授課節數外之課程,不僅未得法之授權,且顯然違反勞動人權

  三、可減課節數的不確定性
()可彈性運用節數:各校依編制數、學生應上課節數及教師依每週基本授課節數後精算之「編餘節數」(可能為正值或負值,本校上學期為正值)加上教育局補助各校之鐘點節數。(101學年度尚未發文)
()2688增置教師:經過多年爭取,並以增置教師之設置須符合教育部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增置國小教師員額實施要點之目的(略以):有效減輕國小教師之工作負荷。首次納入本校100學年度協助校務減課節數中討論;然於100學年度下學期教育局卻將其挪用並支應課稅後之鐘點費。但依教育部臺國(四字)1010058788號函指出:增置教師補助經費應專用,不得挪用填補縣市政府原因支付之人事費。因此,新北市政府是否會於101學年度進行調整,尚須進一步了解。
()活化課程增加之編制:101學年度之預算已過,然教審會尚未審核,暫依100學年度計畫觀之,編配教師人數每班1.7人,扣除活化課程增加之上課節數後,其編餘節數依規定得優先降低級任教師授課節數。

  四、課稅後活化課程實施方式及性質須釐清事項:
()為符合100學年度新北市公立國民小學多元活化課程實驗計畫朝向多元化及社團化的辦理方向,並符合家長教育選擇權。去年度於課發會經過數次討論後漸漸認知須「協請級任老師、科任老師共同協助」,方能統一於週三下午辦理實施,落實家長選擇權,經過不斷地與各學年協調後達成了一定程度的共識後,在之後的課發會中就此方案進行實施方向之討論並修訂計畫及問卷後,教務處方能於1006月份完成學生參與調查及規畫師資人力,並順利於100學年度集中於週三下午辦理,其中開設課程包含級任老師的之多元學習課程、科任老師辦理的英語補救教學班及社團。101學年度若仍必須辦理活化課程,即便考量符合家長選擇權的前提下實施,仍應尊重各學年每位老師的意見
()101學年度教師兼課節數不得超過6節,活化課程的節數是否屬於兼課節數,若屬於兼課節數,所得必須課稅;然其性質顯然為課綱外之課程,應屬課後鐘點費應列入加班費不必課稅;另外,若可否列入基本節數,老師可選擇上活化課程而少上正式課程以達到基本授課節數的規範嗎?問題未能釐清之前,要求老師進行選擇上或不上,其實只是形式的尊重而已

五、符合學生受教權益,應落實國教精緻化,降低教師教學節數為原則100學年度下學期,為達到上、下學期授課老師減少變動的情形下,並考量重新排課造成行政工作的負擔,感謝全校老師的幫忙,大部份老師都願意直接原課原上,實際執行的情形是全校以原課原上為原則,但進行小符調整。101學年度,依教育局1001229日北教國字第1001905421號函說明二()略以:倘校外兼代教師招聘不易,未能完全滿足,基於保障學生受教權,仍得依規定聘任校內外合格教師兼代課。意即,應優先考量徵選合格鐘點教師,增加青年就業機會,其次才考量以校內老師兼課。若逕以增加老師之兼課節數規畫,雖於行政工作簡化有利,卻不利於教師備課,反而有違維護學生受教權之意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