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5月7日 星期一

以精緻國教為目標,追求合理合宜的課務編配


以精緻國教為目標,追求合理合宜的課務編配                   
    101學年度起,國小教師授課節數固定,衍生超鐘點節數可彈性運用節數諸多問題,有鑑於其做法及討論機制,與過去沿用多年的課務編配小組之運作並不相同,為了讓新北市教師會夥伴能深入了解,使各校課務編配的運作與做法能夠更符合課稅後精緻國教之目的,本會針對新北市國民小學每週授課實施要點之主要內容及相關議題,提出下列數項意見供各位參考。
    首先就本市課務編配的相關依據進行以下說明:第一,新北市政府於民國101131日公告新北市國民小學每週授課實施要點,詳列國小教師每週授課節數,該要點亦明訂各校課程發展委員會賦有討論各校「可彈性運用節數可減課對象及範疇」之權責。換言之,原9361北府教學字第0930373069 號函修訂頒布之臺北縣國民小學課務編配設置要點,其主要任務《(1)討論授課節數;(2)減授課之對象》皆已被前述要點被取代,依據行政法後法優於前法之原則,課稅後新北市國民小學教師每週授課及編餘減課之相關規定,自當依前述要點;第二,依據本市「台北縣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聘約準則暫行要點」《第十條(任課分配)(略以)授課時數與學校教師會共同制定編配原則,經校務會議決議之》之精神。本會仍將積極爭取「各校編餘節數之討論仍應尊重各校教師會之意見並送校務會議決議」。

以下茲就101學年度課務編配應行注意事項,提出本會論點
一、授課節數固定:依據(101131)新北市國民小學每週授課實施要點規定:101年後,主任、組長、導師、科任之節數如表列。
學校規模
主任
組長
導師
科任
  60班以下
2
8
16
20
  61班至90
1
6
16
20
  91班以上
1
4
16
20

二、課發會無權議決並強制教師超鐘點兼課:
前項所指實施要點中明訂課程發展委員會討論「各校可彈性運用節數之減課」,並「核算教師每週基本授課節數之超鐘點節數進行討論及確定」,俾作為教師支領超點之依據,並無要求老師須超鐘點兼課之規定。各校課發會未得法之授權的情形下,若逕行強制教師超鐘點兼課,應屬無效之決議;且若決議侵犯老師之工作條件,係屬老師個人權益受損之情形,教師依法可提起申訴及行政訴訟。

三、學校彈性運用節數須於校內課程發展委員會討論議決
(一)課務編配小組與課程發展委員會成員組員如表列:

課程發展委員會
課務編配小組
成員數量
21
517
成員代表
學校行政人員代表、年級和領域教師代表、社區代表等必要時得聘請學者專家列席諮詢。
組織成員由校務會議決定。

兼任行政教師代表、教師代表(含教師會代表)及家長代表
主席
(召集)
校長
教務主任
任期
每年8/1至隔年7/31
每年5/1至隔年4/31
會議
每學年定期舉行四次,每學期各兩次
無規定
任務
1規劃全校總體課程方案。
2審查各年級各學習領域課程實施計畫。
3決定各年級各學習領域之學習節數和彈性學習節數。
4各年級應開設之選修課程。
5審查教師自編之教科用書。
6規劃學校本位教師專業成長進修計畫。
7實施課程與教學評鑑。
8有關學校本位課程發展相關事宜等。
1商議減課對象及減課多寡
2配課結果之疑義、結果送校長核定

(二)相較於過去實施多年的課務編配小組設置要點,在「兼任行政教師代表」與「教師代表」之比例上,顯然未能反映出學校成員組成的比例,以至於往往「少數」能替「多數」決定,製造校園中的不穩定因素。而依照現行課程發展委員會之成員比例中,年級及領域教師代表指由未兼行政之教師選()舉之代表,其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額之二分之一。後者,顯然較能忠實反映第一線教學工作現場的需求。

四、討論「彈性運用節數」應注意事項:為協助各校校務運作,教育局應視各校狀況,補助不足之彈性運用節數,以利各校校務推動順利,本會仍將持續向教育局爭取補足。以下分就現況各校應注意事項說明之。
(一) 充分了解彈性運用節數的來源:
1.編餘節數:各校依編制數教師可上課之節數扣除學生應上課節數。
2.2688增置教師:教育部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增置國小教師員額實施要點之目的之一(略以):有效減輕國小教師之工作負荷。然100學年度下學期教育局卻將其挪用並支應課稅後之鐘點費。但依教育部臺國(四字)1010058788號函指出:增置教師補助經費應專用,不得挪用填補縣市政府原因支付之人事費。因此,新北市政府是否會於101學年度進行調整,尚須進一步了解。
3.活化課程增加之編制:暫依100學年度計畫觀之,編配教師人數每班1.7人,扣除活化課程增加之上課節數後,其編餘節數依規定得優先降低級任教師授課節數。
4.其它各校配合增加之編制或人力:例如各區中心學校區務、成人教育中心、國際文教中心等或是組織再造後所增加科任教師之人力。
()不可自行增加「彈性運用節數」,要求老師多上課以增加編餘節數:授課節數已固定,各校可彈性運用節數,須以前項為原則。也就是說,不得有要求甲老師多上課,協助乙老師減課的情形;此為對教師個人財產權之侵害,依法可提起民事訴訟、刑事訴訟及行政訴訟等,並可針對私人或政府機關請求恢復其所受損害。各校課發會委員萬不可認為合議制的決議就是「可行的」,誤觸法律紅線而不自知。
()不得以「原課原上」逕行要求老師超鐘點上課:100學年度第二學期為因應課稅而遲來的固定節數,依教育局101111日函文指示各校課務以「原課原上」為原則,主要係考量行政作業繁複及維持學生上下學期任課教師一致所進行之行政指導,其所指原課原上,同時必須考量各校實際可運用之彈性節數。然而,一方面,教育局未能補足各校上、下學期課稅後可彈性節數之差異所造成之鐘點費;另一方面,許多學校又以「原課原上」為唯一的依據,不依下學期實際可運用之彈性節數重新調整各校減課,造成許多老師課稅後多上課而領不到鐘點費,或者是原來上學期有協助校務行政的減課,反而造成下學期無法正常領取教育部補助的兼課鐘點,影響教師權益至鉅。101學年度是新的學年度開始,課務重新編配,自然無所謂的「原課」,就無所謂的「原上」,也就不得以「原課原上」為由決議要求老師超鐘點兼授課。

五、課務編配及職務分配時程:每學年度課務編配小組須於任期結束前(每年431)完成新學年度的課務編配,5月份才啟動新學年度的職務分派,其目的即在於為避免因人設事,讓課務的分派不會因職務的差異而有所影響。101年後,課發會接續了之前課發會的部份任務,然課務的編配與職務的分派仍應避免重疊,以免造成不必要的困擾與爭議,以下就課發會、與職務分派權責不同,提醒各校應注重其會議召開的時程先後順序。
(一) 召開課發會完成新學年度課程規畫:
1.完成新學年度各年級各學習領域及學習節數,並依市府教育局國民小學每週授課實施要點所訂之基本節數,規畫級任、科任、行政之授課課程。
2.核算編餘節數及擬定減授課原則:核實各校之差異,精算編餘結數,方能進一步討論減授課原則;而減授課建議於職務分配前討論,其目的一方面是鼓勵老師協助校務給予適度減課;另一方面,減課的討論其對象應是協助的職務或工作,而不是。而次可能變數至少有三:首先,新年度編餘節數於過去不同,教育局會視不同學校之規模而酌予鐘點補助,但教育局不宜以拖待變,影響各校核算編餘節數之時程;其次,每年約6月教育局才召開教審會確認活化課程辦理與否;最後,新年度2688預算是否會挪用。
3.核算超鐘點節數及兼課人力需求。
(二) 召開職務分配會議,進行職務分配相關工作。
(三) 先行招聘兼代教師:依教育局1001229日北教國字第1001905421號函說明二()略以:倘校外兼代教師招聘不易,未能完全滿足,基於保障學生受教權,仍得依規定聘任校內外合格教師兼代課。意即,應先行招聘兼代課教師,其次,才考量以校內老師兼課。
(四) 召開課發會討論並確定每位教師的超鐘點節數:
1.前置作業:精算須超鐘點之節數及需現職教師協助之人力;調查教師兼課超鐘點之意願。
2.召開課發會討論並確定每位教師的超鐘點節數。

六、以現職老師規劃超鐘點兼課應注意之實務
(一) 前項()中所言,調查各校教師兼課超鐘點之意願,若依時程可能會於暑假期間方能調查,建議可調整至職務分派後即可先行調查。
(二) 為符合學生受教權益,應落實國教精緻化,降低教師教學節數為原則;但實務上若實屬招聘鐘點教師不易,相信全體教師仍會以營造學童最佳的學習環境為目標,努力尋求各校最妥適之狀況。
(三) 若有上述招聘鐘點教師不易的情形,應優先規畫原班課程提供級老師選擇兼任,而科老師則以同年段同領域的課程為宜。
()依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第三條(略以),中小學聘任兼任教師,應由校長就具有各該教育階段、科()合格教師證書者聘任之。中小學聘任三個月以上之代課、代理教師應公開徵選,經教評會審查通過後,由校長聘任之。由此可知,兼任教師資格雖須為合格教師,但得由校長直接聘任不需經教評會,相較於代理代課教師之規定又較為簡明。
()依新北市政府教育局101.03.20北教國字第1011380091號函(略以):公私立國民中小學專任教師兼課或超時授課不超過6節,代課不超過5節,兼課(超時授課)復代課併計不超過9節為原則。

2012年4月14日 星期六

不得強制教師兼課超鐘點上課


    為減少行政工作流程,許多學校乃於課發會以議決方式要求老師須超點兼數,乃至第一線老師敢怒不敢言。事實上,第一線教師有必要釐清相關規定及問題,方能據理力爭,維護應有的工作權,茲提供以下幾點分析以供參考。
  一、課發會無權決定教師之超鐘點節數:
    ()依教育部九年一貫課程實施要點第三點第一項略以:各校應成立「課程發展委員會」,下設「各學習領域課程小組」,於學期上課前完成學校課程計畫之規劃、決定各年級各學習領域學習節數、審查自編教科用書及設計教學主題與教學活動,並負責課程與教學評鑑。另依新北市國民小學教師每週授課節數實施要點第六點:教師兼任行政及學校發展需要業務者,由學校視實際情況在可彈性運用節數範圍內,經校內課程發展委員會討論後,得酌予減授每週授課節數。並依北教國字第1001905421號函說明二第五點略以:各校因應教師課稅,應召開課程發展委員會依上開實施要點之規定進行討論並確定每位教師的超鐘點節數。爰上,決定各年級各學習領域學習節數係為課發會之主要功能之一,課發會無權決定授課節數多少;另,新北市政府教育局僅授權課程發展委員會討論「各校可彈性運用節數之減課」,並「核算教師每週基本授課節數之超鐘點節數進行討論及確定」,俾作為教師支領超點之依據,完全無要求老師須超鐘點兼課之規定。
()暫且不論教育局以行政規定之方式規定各校開發會討論授課節數諸事項,顯然與教育部所訂九年一貫課程實施要點中課程發展委員會之功能不符,且違背教師聘約準則之精神。(按:89.5.16北府教一字第176787號臺北縣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聘約準則暫行要點第十點:教師授課科目應依課程標準,以專業專才及公平原則妥適編排。授課時數由學校依據法令及員額編制((含兼任、代理代課教師、行政人員及特殊班之相關專業人員)),與學校教師會共同制定編配原則,經校務會議議決之,修改時亦同。)由前項敘述可知,課發會無權決議並強制老師必須在基本授課節數外兼課。

  二、授課節數係攸關教師之工作條件
()課稅後之基本授課節數:依新北市國民小學教師每週授課節數實施要點規定(略以)國小教師每週基本授課節數,學校規模在六十班以下者,主任二節、組長八節、導師十六節、科任二十節() 學校規模在六十一班至九十班者,主任一節、組長六節、導師十六節、科任二十節。另依本要點第六點教師兼任行政及學校發展需要業務者,由學校視實際情況在可彈性運用節數範圍內,經校內課程發展委員會討論後,得酌予減授每週授課節數。教師兼任行政及學校發展需要業務者,其減授課節數之授課節數,均視為該教師之每週基本授課節數
()教師上課節數多寡攸關教育品質,亦是身為勞動受雇者之工作條件;在未經教師個人同意,逕以課發會決議要求教師兼授超過基本授課節數外之課程,不僅未得法之授權,且顯然違反勞動人權

  三、可減課節數的不確定性
()可彈性運用節數:各校依編制數、學生應上課節數及教師依每週基本授課節數後精算之「編餘節數」(可能為正值或負值,本校上學期為正值)加上教育局補助各校之鐘點節數。(101學年度尚未發文)
()2688增置教師:經過多年爭取,並以增置教師之設置須符合教育部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增置國小教師員額實施要點之目的(略以):有效減輕國小教師之工作負荷。首次納入本校100學年度協助校務減課節數中討論;然於100學年度下學期教育局卻將其挪用並支應課稅後之鐘點費。但依教育部臺國(四字)1010058788號函指出:增置教師補助經費應專用,不得挪用填補縣市政府原因支付之人事費。因此,新北市政府是否會於101學年度進行調整,尚須進一步了解。
()活化課程增加之編制:101學年度之預算已過,然教審會尚未審核,暫依100學年度計畫觀之,編配教師人數每班1.7人,扣除活化課程增加之上課節數後,其編餘節數依規定得優先降低級任教師授課節數。

  四、課稅後活化課程實施方式及性質須釐清事項:
()為符合100學年度新北市公立國民小學多元活化課程實驗計畫朝向多元化及社團化的辦理方向,並符合家長教育選擇權。去年度於課發會經過數次討論後漸漸認知須「協請級任老師、科任老師共同協助」,方能統一於週三下午辦理實施,落實家長選擇權,經過不斷地與各學年協調後達成了一定程度的共識後,在之後的課發會中就此方案進行實施方向之討論並修訂計畫及問卷後,教務處方能於1006月份完成學生參與調查及規畫師資人力,並順利於100學年度集中於週三下午辦理,其中開設課程包含級任老師的之多元學習課程、科任老師辦理的英語補救教學班及社團。101學年度若仍必須辦理活化課程,即便考量符合家長選擇權的前提下實施,仍應尊重各學年每位老師的意見
()101學年度教師兼課節數不得超過6節,活化課程的節數是否屬於兼課節數,若屬於兼課節數,所得必須課稅;然其性質顯然為課綱外之課程,應屬課後鐘點費應列入加班費不必課稅;另外,若可否列入基本節數,老師可選擇上活化課程而少上正式課程以達到基本授課節數的規範嗎?問題未能釐清之前,要求老師進行選擇上或不上,其實只是形式的尊重而已

五、符合學生受教權益,應落實國教精緻化,降低教師教學節數為原則100學年度下學期,為達到上、下學期授課老師減少變動的情形下,並考量重新排課造成行政工作的負擔,感謝全校老師的幫忙,大部份老師都願意直接原課原上,實際執行的情形是全校以原課原上為原則,但進行小符調整。101學年度,依教育局1001229日北教國字第1001905421號函說明二()略以:倘校外兼代教師招聘不易,未能完全滿足,基於保障學生受教權,仍得依規定聘任校內外合格教師兼代課。意即,應優先考量徵選合格鐘點教師,增加青年就業機會,其次才考量以校內老師兼課。若逕以增加老師之兼課節數規畫,雖於行政工作簡化有利,卻不利於教師備課,反而有違維護學生受教權之意涵。




2012年2月7日 星期二

要求受雇者無條件擔任導護工作 雇主應該要感到不好意思

2012-2-07 台灣立報 ■鄭建信

要求受雇者無條件擔任導護工作 雇主應該要感到不好意思

「若校長可使學校中未站導護的老師都感到不好意思,就沒有問題了。」前一陣子、教育部某司長級官員針對學校老師擔任導護工作與否做了如此的表示。就社會知覺層面而言,這樣子的說法似乎是認為老師不做導護工作將不符合社會的期待,就個人心理層面而言,似乎是認為「導護工作」指涉了道德的層次。因此,讓老師去擔任導護最有效的方法就是,製造一種社會壓力,形塑不擔任導護工作的社會負面價值,讓老師參與導護工作成為一種符合社會期望的道德標準。
我不認為教育部長官的說法一定有錯,但「導護工作」究竟是怎麼樣的工作?確實是耐人尋味,它一方面似與教師的工作義務與專業地位無關,另一方面又隱涵社會贊許的教師身分與角色的意象。
經查《教師法》、《國民教育法》、《國民教育法施行細則》、《社會教育法》、《各級學校辦理社會教育辦法》、以及《社會教育工作綱要》等法令,並無法令明定教師負有導護工作之責任。教育部92年12月11日台國字第0920180899號函,說明之第二項亦指出:「經查本部並未規定國民中小學教師必須輪擔任交通導護工作」。另外,針對國民中小學學生交通安全導護工作,是否為教師的義務或責任,教育部亦曾發新聞稿提出三點說明:

一、教師幾十年來基於愛護學生,自發自動從事導護工作,教育單位特予致謝,而此基於愛心之付出也是數十年來教育的優良傳統。
二、事實上,法律上並無明定教師擔任導護之義務,但因基於愛心而協助,若發生事故,對教師而言,甚感遺憾之外,卻要負事故之連帶責任,使教師備感壓力,此問題確實值得重視。
三、未來,對於交通導護相關報載爭議,將請地方政府與教師會、家長會再協調研議,取得各方的共識,以解決照顧學童之安全問題。

由教育部函文及新聞稿可知,導護工作並非基層教師之必然職責,然而,仍有不少人認為導護工作應屬於教師的工作職責範圍,其贊成的說法多認為老師有保護學生安全的義務及導護工作屬於交通安全教育,是廣義的社會教育活動。教師法第十七條規定:「教師負有下列之義務:二、積極維護學生受教之權益。……七、依有關法令參與學校學術、行政工作及社會教育活動。」
其次,社會教育法第九條規定「各級學校得兼辦社會教育;……」,而在教育部頒訂《社會教育工作綱要》中將「交通安全教育」為社會教育活動工作綱要之一;又依據各級學校辦理社會教育辦法之規定:「各級學校辦理社會教育,應鼓勵教職員、學生參加,並將維護學生之安全納入教師聘約內。」而當時省政府又函示「國民中小學教師擔任導護工作,以維護學生上下學安全,並適時教導學生遵守交通規則確保安全,實具有廣義之教學及輔導意義」。
換言之,贊成者認為:教師為維護學生安全,遠離各種不當傷害,因此維護學生上下學安全應屬於教師之責任;且導護工作既與交通安全有關也就屬於安全教育的一環,當然也屬廣義的社會教育活動。
個人反對上述相關理由,原因有四:

一、學生導護工作是在維護學生上放學安全,與交通安全教育有關,但非交通安全教育,當然也不屬於教學活動。
二、學校教育應屬於社會教育的一環,學校兼辦社會教育活動,但是並不表示老師對於學生在學校範圍外所學的社會學習都有責任。若以此標準而言,天下事莫不與學校教育有關,天下事又莫不屬於教師工作內容。
三、維謢學生在校園中安全與學校管理與老師管教輔導較有直接關係,至於維護學生校外交通安全避免交通事故發生,其重點應是在充實學生相關交通安全知能,以維本身安全,而非將校園管理的範圍擴大至校外,堆疊教師責任。
四、教師擔任導護工作,有其實務上不可行性,且有違反教師義務的可能性。學校老師接受學校導護工作之安排,於執行勤務時,暫且不論在沒有受過交通指揮訓練的情形下老師自身的危險性,若因一時疏忽導致學童傷亡,須負業務過失及連帶賠之責任;但老師不是警務人員,並不具有交通指揮權,且未受過任何交通指揮的訓練,上放學時段校園週邊汽機車多,即使有違規情形,老師亦無法取締,能夠做的只能以肉身擋車吧!

而教師於擔任導護工作時,未能於中午及上下學期間留在班級,若此時班上學生發生意外,老師反而違背教師應有維護學生安全義務可能性。
曾有一位國小老師於擔任導護工作時,班上學生在教室嬉鬧,一位同學眼球為同學丟擲的重物所擊,導致終身失明,一審法官判定學生受傷與該師怠於執行職務有相當因果關係。
綜上所述,教師工作責任不該無限擴大,教師工作內容更不該無限上綱。現行國中小教師擔任導護工作,其實是無法可據、無權可用、卻又責任加倍,在目前的工作條件下,實不應強加導護工作於老師身上。而導護工作的性質確實有必要進一步釐清,如果不屬於學校教育工作內容,教育當局就不該以民粹式的方式誤導一般民眾誤會教師;若是屬於學校教育工作一環,教育主管當局就應該增置人力及經費;若需要老師協助,就需改善工作條件,釐清工作責任,依工會法與教師工會協商。
以法治國,本為法治國家應有的堅持,如果不願依法行政,一味要求受雇者無條件犧牲,身為雇主的教育主管當局應該感到不好意思。
(新北市國小教師)